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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财税〔2010〕44号
  • 【发布日期】2010-05-25
  • 【生效日期】2010-05-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财税〔201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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