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函〔2006〕176号
- 【发布日期】2006-05-09
- 【生效日期】2006-05-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青岛三南化工有限公司等单位20个化工石化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结果的通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青岛三南化工有限公司等单位20个化工石化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结果的通报
(环函〔2006〕176号)
各有关建设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查找并消除化工石化行业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隐患,我局印发了《关于排查化工石化等新建项目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办〔2006〕4号),并组织检查组对2003年9月1日《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后审批的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0个化工石化建设项目进行了现场排查。根据排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及时提出了初步整改要求。近期,各建设单位按时提交了项目自查报告和环境风险评价专章。为保证技术论证的科学性,我局委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专家对青岛三南化工有限公司等单位20个化工石化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专章进行了论证,并提出了进一步整改要求。现将排查结果予以通报,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核实,20个项目总投资614.1亿元,基本都制定了事故状态下减少和消除污染物对界区外环境污染的应对方案,排查后新增加了环境风险投资20.11亿元,具体排查结果见附件。
二、各有关建设单位要根据排查结果完成整改实施计划并报我局备案。整改实施计划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按照专家审核意见以及我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技术评估报告对项目环境风险评价专章进行补充完善。
(二)根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提出逐项落实的时间进度表;确保新增的环境风险投资落实到位,并列出投资细化表。
(三)对扩建及技改项目,应补充完善对原有工程的环境风险评价,针对存在的环境风险,提出“以新带老”、整改、搬迁及关闭等改进完善措施,并提出逐项落实的时间进度表。
(四)制定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应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按照“企业自救、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实现企业与地方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
(五)完成规定期限内的居民搬迁以及排查结果中提出的其他整改要求。
三、请项目所在省(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监督有关建设单位按期完成整改实施计划。
(二)定期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于2006年11月30日前将年度检查报告报送我局。
(三)一旦发现未制定建设项目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或事故防范措施未能按期落实的,应立即报告我局,我局将根据情况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止建设;已提交试生产申请的,一律不得批准其进行试生产。
(四)发现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应立即报告我局,我局将根据情况依法进行处罚。
四、必须开展环境风险后评价的建设单位名单将另行公布。
附件:20个化工石化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结果
二○○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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