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藏政发〔2009〕36号
- 【发布日期】2009-05-13
- 【生效日期】2009-05-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西藏自治区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意见的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意见的意见
(藏政发〔2009〕36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藏党发〔2008〕13号)精神,为深化农牧业科技体制改革,加强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与改革的重要意义
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体系是设立在县乡两级为农牧民提供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农牧业机械、水利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服务的组织,是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农牧民收入的重要保障,是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力、推进现代农牧业发展的根本支撑。改革开放以来,我区基层农牧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有力地促进了农牧业技术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极大地提高了广大农牧民素质,为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发展、农牧民增收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受地理、历史、经济和社会等多方面的影响,我区基层农牧业科技推广体系建设与农牧业发展对科技的需求还有较大差距,存在着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机构不健全、队伍不稳定等问题,制约了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体系职能的发挥。为此,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对于加速农牧业科技进步,发展现代农牧业,培育新型农牧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基层农牧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与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目标,以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大农牧业科技投入、改善农牧业技术推广队伍的工作条件为基础,以建立健全服务机构、抓好农牧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以深化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抓手,加快建立以国家科技推广机构为主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的多元化新型农牧业科技服务体系,为“一产上水平”提供有效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精干高效,科学设置,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鼓励各地进行探索和实践的原则;坚持统筹兼顾,与农牧区综合改革相衔接,处理好改革和稳定关系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着眼于新阶段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完善机构、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加强建设、充实一线、创新机制和建立健全各项激励约束政策等一系列措施,努力达到以下目标:
1.农牧业科技推广机构健全、机制灵活、配置优化、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的“一主多元”的农牧业科技推广体系初步形成,力争五年内在全区基本健全县、乡(镇)或区域性农牧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公益设施管理等公共服务机构。
2.基层农牧业科技推广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待遇进一步提高,形成拴心留人和茁壮成才的良好环境,科技推广队伍得到稳定壮大,素质明显提高,力争到2015年,每个行政村有1名农牧民科技人员。
3.农牧业科技推广机构服务功能拓展,手段升级,能力增强,适应农业规模化、精准化、设施化等要求,加快开发多功能、智能化、经济型农业装备设施,重点在田间作业、设施栽培、健康养殖、精深加工、储运保鲜等环节取得新进展,对农牧业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更加明显,到2015年科技对农牧业生产的贡献率达到40%以上。
三、加强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
(四)明确公益性职能。我区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包括县及县以下的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农业机械、水利等推广单位,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农牧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技术咨询和服务;动物疫病防治、疫病和检疫诊断;农作物和林木病虫鼠害及灾情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质量安全的监管、监测、强制性检验;农牧业资源、农牧业生态环境和农牧业投入品使用监测、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水利水电技术服务;农牧区公共设施服务;农牧民的培训教育和农村能源建设管理等。
(五)科学设置基层推广机构。按照精干、统一、效能的原则,各地可以根据区域特色产业、现代农牧业发展、乡镇综合改革和财力情况,因地制宜地设置公益性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重点加强县、乡(镇)两级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合理设置乡(镇)两级农牧业综合服务机构。基层兽医技术推广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藏政发〔2006〕40号)精神和要求合理设置,确保公益性兽医机构职能的履行。
(六)合理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服务区域的人口、面积、地理、交通条件、生产水平、主导产业和行业建设任务轻重程度、服务指导能力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核定基层公益性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按程序审批。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牧业专业技术推广人员不低于县(市、区)农牧业技术推广人员总编制的2/3,专业农牧业技术推广人员占县(市、区)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并保持各种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公益性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不允许存在人员在编不在岗及混岗混编的现象。
四、创新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机制
(七)积极培育多元推广主体。要按照构建多元化农牧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总体目标,以国家科技推广体系为主导的同时,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原则,大力发展各类社会化农牧业技术服务组织,鼓励和引导科研教育单位、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协会等,开展技术承包、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物结合、农产品营销加工、农村沼气、农牧机具维修等服务,建立适应我区基层农牧区发展的新型农牧区综合服务站。同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农牧业技术服务行为,鼓励支持各级社会化农牧业技术服务部门在为农牧民服务中不断壮大自身实力,形成服务组织不断发展、农牧民群众持续受惠的“双赢”局面。
(八)积极创新推广方式。根据新阶段农牧业发展特点、农牧民需求变化和农牧业技术推广规律,积极推进农牧业技术推广方式创新,提高农牧业技术的到位率。要以实施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和科技特派员制度为载体,充分发挥科技人员在市场机制中的服务功能,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开展形式多样、切合实际、满足农牧民需要的农牧业技术推广活动,构建科技人员直接到村、良种良法直接到户、技术要领直接到人的农牧业技术推广长效机制。同时,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科技有偿服务,实行农牧业科技人员利益与生产效益挂钩的激励机制。
(九)建立健全考评机制。要根据当地农牧业生产实际、农牧业技术推广岗位职责,确定对农牧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考核内容和方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绩效考评机制和指标体系,强化农牧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责任。建立优胜劣汰的考聘机制,积极探索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服务对象三方共同考核一线农牧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新机制,将其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农牧民群众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对考评不合格的人员,不得继续聘用。加快建立吸引科技人员扎根基层、服务“三农”的优惠政策体系,改革分配制度,建立健全激励机制。要根据农牧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业绩确定其工资报酬,确保将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浮动工资政策落到实处。农牧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晋升晋级、续聘、辞退、培训和继续教育等要与考核结果挂钩。
五、强化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保障
(十)采取有力措施,稳定并壮大人才队伍。牢固树立“科技创新,以人为本”和“人才是第一战略资源”的思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稳定和壮大农牧业技术推广队伍。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农牧业科技人员在职称评定、工资待遇、子女上学等给予特殊照顾。从2009年秋季招生起,实行区内中等职业教育农牧民子女,普通高校涉农专业新生的免费教育,并对区外高校(含西藏班计划)同专业的新生给予补助;对在区内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10年以上,现仍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农牧科技人员或从以上岗位退休的职工子女报考高等院校、内地西藏初中学校加10分投档。各级政府要加大农牧业重点领域专门人才引进力度,特别是对在艰苦地区工作的基层农牧科技人员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尽快制定更加优惠的激励政策,实行农牧科技突出贡献奖励制度,鼓励更多的优秀人才充实到基层开展农牧科技开发、科技承包和提供技术服务。
(十一)加大投入,切实保证经费供给。加大政府对农牧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建立农牧业科技服务体系投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继续加大财政支农资金的投入。一是积极争取国家项目投资,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级财政每年都要提高用于加强和完善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条件和技术装备水平。二是利用对口援藏资金,引进内地的先进技术和经验,加强重点创新基地、重大科技数据和公共情报信息等基础条件建设。三是将重大农牧业技术推广、农牧业技术推广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动植物疫情和农情、林情监控等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自治区设立农牧业科技推广奖励机制,每三年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农牧业技术人员、各类科技服务组织进行表彰奖励。
(十二)不断改善推广手段。根据公益性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的需要,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产设施的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原则,进一步充实、完善公益性试验示范推广和检测设施,改善技术装备和推广手段,推动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设施装备不断更新,推广手段不断增强,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在重大支农项目和农牧业建设项目安排上向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体系倾斜。要依托和组织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实施重大农牧业项目,改善推广条件,锻炼推广队伍,培养推广人才,增强推广能力。
(十三)努力提高队伍素质。各级农业、畜牧兽医、渔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要根据科技进步、产业发展和农牧民需求等情况,加大继续教育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分层级制订农牧业技术推广人员培训规划,建立和完善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人员教育培训机制,加强推广人员的知识更新和技能培训,提高工作能力。把农牧业技术推广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情况,作为聘任、考核、晋职、职(执)业资格注册的重要依据。进一步落实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等有关政策和待遇,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工作,不断提高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队伍整体素质。特别是对长期在基层从事农牧业技术推广且成绩突出的人员,优先考虑评聘职称,以考核业绩为主,对外语水平、论文、著作等方面的要求适当放宽。职称外语考试继续
执行藏人发〔2006〕64号、藏人发〔2007〕21号文件规定。在评聘农牧业中高级技术职务和选派科技特派员优先考虑一线技术推广人员。
六、加强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的组织领导
(十四)加强对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的指导与协调。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是适应农牧业发展新形势和实现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举措,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级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农牧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主动协调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大局,提供全方位的支持。要把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与改革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为切实加强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成立自治区分管副主席任组长,自治区农牧、编办、人事、发展改革委、财政、教育、科技、劳动保障、水利、林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牧厅。办公室要围绕推广体系改革内容,制定方案,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沟通,争取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同时,各地(市)都要成立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十五)深入调研,制定方案。各地(市)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领导小组要抓紧开展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准确把握改革的重点、难点和关键环节,为政府制定推广体系改革方案提供决策依据。在制定改革方案过程中,要广泛听取意见,尤其要听取农牧业技术推广人员、基层干部和农牧民的意见。推广体系改革方案既要符合本《意见》的基本要求,又要立足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既要体现不同行业特点,又要保持政策的一致性、连续性,确保可操作性。各地(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完成改革方案,改革方案要在2009年11月底前报送自治区农牧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六)精心实施,注重实效。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关系到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牧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切身利益,必须处理好改革、创新和稳定的关系。各级政府要密切关注改革动态,加强检查指导,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组织动员农牧业技术推广人员积极投身改革,找准新的定位,争取更大作为。改革中要保护好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设施设备,及时理顺工作关系,确保各项农牧业技术服务正常开展,务求改革达到预期目标。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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