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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商务部关于开展“品牌万里行”活动的通知
  • 【发布单位】商务部
  • 【发布文号】商运发[2006]236号
  • 【发布日期】2006-05-12
  • 【生效日期】2006-05-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关于开展“品牌万里行”活动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开展“品牌万里行”活动的通知

(商运发[2006]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推动自主品牌加快发展,商务部决定开展“品牌万里行”活动,统筹商务领域品牌建设,并制定了《商务部开展“品牌万里行”活动工作方案》(见附件)。2006年是 “品牌万里行”活动开展的第一年,各地要精心筹划,认真组织,务实推进,积极做好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立足商务职能,精心组织品牌评价认定工作

按照“品牌万里行”活动工作方案,2006年商务部将重点选择一批有利于拉动消费、优化出口结构的代表性商品,进行品牌评价。品牌征集以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审核、推荐为主,同时通过多种方式让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具体办法另发)。各地要积极组织申报,认真审核把关,及时报送材料,保证评定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开展品牌宣传推广活动

商务部将以“商业长征”的形式,吸收媒体记者、品牌专家、经济学者、社会志愿者等组成团队,分为“东部开放品牌行、中部崛起品牌行、西部开发品牌行、东北振兴品牌行、中国品牌海外行”五条线路,开展宣传活动。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商务部的总体安排,精心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具有区域特色的自主品牌建设活动,大力宣传品牌建设的成果和经验,积极营造“做品牌、推品牌、用品牌、爱品牌”的社会氛围。

三、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完善品牌建设促进体系

商务部将统筹商务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研究出台配套措施,保障“品牌万里行”活动开展。2006年,商务部、财政部已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品牌建设(通知另行下发)。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围绕今年“品牌万里行”工作重点,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的协调和沟通,管好用好专项资金。同时,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支持,研究出台符合本地区实际和WTO规则要求、操作性强的扶持政策,完善品牌促进体系。

四、深入调查研究,夯实“品牌万里行”工作的基础

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品牌发展的状况差异很大。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制定品牌发展规划,理清工作思路,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有针对性地加强品牌建设。要加强摸底调查,逐步建立品牌商品消费和出口监测分析制度。要深入实际了解企业的需求,帮助企业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企业做好品牌经营和保护。要总结经验,开拓创新,提高品牌建设工作水平。

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品牌建设工作机制

商务部成立“品牌万里行”活动领导小组,由姜增伟副部长担任组长,傅自应、黄海部长助理担任副组长,市场运行司牵头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不仅要配合商务部开展活动,而且要努力做好本地区品牌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责任到人,切实负起责任。要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和中介机构的服务功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各方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要加强品牌工作情况的跟踪,按季度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活动。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于5月25日前将负责“品牌万里行”活动的厅(局)领导和联系处室、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商务部“品牌万里行”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场运行司)。

联系人:孙明、王斌,电话:85226361、85226332,传真:85226359。

特此通知

附件:商务部开展“品牌万里行”活动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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