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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夏季中小学生游泳安全教育管理切实防范溺水事故发生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州市
  • 【发布文号】榕政办〔2008〕96号
  • 【发布日期】2008-06-10
  • 【生效日期】2008-06-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夏季中小学生游泳安全教育管理切实防范溺水事故发生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夏季中小学生游泳安全教育管理切实防范溺水事故发生的通知

(榕政办〔2008〕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随着夏季来临,中小学生溺水事故进入了危险期、高发期。为坚决防止中小学生溺水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游泳安全的教育与管理,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事故发生作如下通知:

一、要高度重视并加强夏季中小学生游泳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我市地处沿海,加之江河湖泊众多,每年中小学生因游泳、嬉水而引发的溺水死亡事故时有发生。2007年暑期,我市学生溺水死亡人数占全年学生各类意外死亡总数的75%,溺水事故成为学生生命安全的“第一杀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类学校要从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中小学生游泳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防范中小学生溺水事故作为一项紧迫任务抓紧抓好,把工作做在前头,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中小学学生的生命安全。

二、要切实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加快建立健全共同防范工作机制

中小学生游泳溺水事故主要发生在校外,发生在节假日及学生上学、放学途中,发生在脱离家长监护和学校老师管理的时段。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本校特点,切实加强与家长、社区和有关部门的联系,组织和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中小学生的生命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要建立健全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家长、中小学生参与、各负其责的防范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学生游泳活动的管理;要在江(河)边、湖边、水塘边等设立安全警示牌,在事故多发地设立游泳安全巡视员或义务监督管理员;要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山塘、水库、鱼塘、河道等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进行检查督查,对未成年人溺水死亡事故的多发地区,要重点检查,落实整改措施,确保不留下安全隐患;要通过印发《告家长书》、家庭访问、家长会等形式,加强学校与家长的联系,增强家长安全意识和监护责任意识;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广大中小学生珍爱生命,远离危险;要联合共青团、少先队、社区等,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中小学生校外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

三、要加强学校的教育管理,提高中小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中小学校认真开展一次预防溺水的安全教育专题教育活动,结合典型事例,通过家长会班(队)会、板报墙报、专题报告等形式,切实提高每一位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要加强管理,严明纪律,明确要求中小学生不准在无家长或老师带领下私自下水游泳;教育学生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不到无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嬉水。要积极指导中小学生熟练掌握游泳的技巧和自救方法。有游泳设施的学校要延长向学生的开放时间,加强防护,满足中小学生游泳需求。

四、要做好公共游泳场馆的日常管理,保障参加游泳的中小学生健康和人身安全

各级体育、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公共游泳场馆的日常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督促各游泳馆(池)的安全防范、卫生消毒、值勤巡视、紧急救护等措施落实到位,对管理松散、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要限期整改,不符合开放要求的一律不得开放,切实保障参加游泳活动学生的健康和人身安全。要实行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对不按照有关规定在上述危险场地设立警示牌、不采取措施消除因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安全隐患、不采取措施消除建筑物(构筑物)安全隐患造成学生伤亡的,相关经营者、所有权者、承包人除对受害人及家属给予经济赔偿外,还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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