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法[2006]17号
- 【发布日期】2006-07-04
- 【生效日期】2006-07-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盐务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福建省盐务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闽政法[2006]1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5]203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现将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环境保护局、福建省广播电视局、福建省体育局、福建省粮食局、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办公室、福建省测绘局、福建省盐务局等10个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详见附件1―10)予以公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四日
福建省盐务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名称:福建省盐务局、设区市盐务局、市(县、区)盐务局
执法依据:共5件
1.行政法规3件
(1)《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第四条第二款:省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工作。
(2)《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卫生监督和碘盐的卫生监督以及防治效果评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
(3)《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
2.省政府规章2件
(1)《福建省盐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号)第四条第一款:福建省盐务局是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设区的市、地区盐务局主管本区域内的盐业工作。
(2)《福建省碘盐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号)第五条第二款:福建省盐务局为本省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盐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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