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字〔2006〕162号
- 【发布日期】2006-05-23
- 【生效日期】2006-05-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
(内政字〔2006〕16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增强吸纳和配置金融资源的能力,促进金融资源向我区合理流动,加大金融业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与金融良性互动、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性
金融生态环境通常指金融运行的一系列内外部基础条件。主要包括经济环境、法制环境、信用环境和制度环境等,既有宏观层面上具有全局性的制度建设,如法律法规、司法执法体系、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制度、社会信用体系,也有微观层面上的市场约束机制、企业治理结构、个人和企业诚信意识、银企关系、中介服务体系等。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对发展我区经济和金融业、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充分发挥金融促进经济发展核心作用的前提条件,通过加强金融生态建设,促进经济、金融协调运行,共同发展,为我区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提高我区经济竞争力的必然要求。我区经济要长期保持快速发展,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入,必须重视改善金融生态环境。
(三)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实现银企双赢双兴的必然要求。金融机构和企业都是金融生态圈中的微观主体,企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发展与支持,金融的生存与发展也离不开良好的金融外部环境。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是金融机构和企业实现双赢双兴的共同需要和必要保证。
(四)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必然要求。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将为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提供优良的外部环境和顺畅的传导渠道,最大限度地发挥宏观调控政策作用,保持经济快速、稳定运行。
近年来,我区在打击逃废银行债务、反洗钱、信贷征信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金融生态环境总体趋好,经济与金融的协调性明显增强,运行质量明显提高。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经济与金融协调发展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法律体系、制度体系、信用体系尚不完善,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还时有发生;经济基础薄弱,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较少、贷款有效需求不足;金融机构清收不良贷款的难度较大;银企关系有待进一步改善。目前,我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尚未达到自我调节、自我优化的良性发展状态,影响了金融机构信贷投入的积极性和我区金融对外开放的步伐,不利于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为此,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是竞争力的意识,把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作为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将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加强领导与协调,动员各方面力量,形成整体合力,积极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各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密结合我区实际,动员一切力量,逐步消除金融生态系统中不和谐因素,改善金融运行环境,逐步达到金融生态系统动态平衡,实现经济发展与金融发展的良性互动和社会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建立由政府推动、人民银行和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金融生态建设长效工作机制,不断增强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切实优化金融运行的经济环境、法制环境等外部环境,进一步提高我区资金的吸引能力和创利能力。使金融安全得到保障,金融生态环境好转,最终形成以“稳定的经济环境、完善的法制环境、规范的制度环境、良好的信用环境、协调的市场环境”为特征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
三、具体任务和职责分工
(一)具体任务
一是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建设诚信内蒙古”活动,全面推进信用盟市、信用旗县、信用社区和信用村镇建设,严格落实奖惩,形成诚信受益、失信受损的信用环境。二是各级政府要积极倡导和改善信用环境,将地方金融生态建设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与“建设诚信内蒙古”活动结合起来同部署、同落实。同时,要积极探索地区金融生态环境评价体系。三是适时制定维护金融债权、建设信用体系方面的政策和措施。
(二)职责分工
各级经济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及时提供国家宏观政策变化情况、行业经济运行情况和政策信息,以多种形式发布投资信息,按照市场化原则,采用多种融资方式支持项目建设。同时根据信贷政策向金融部门及时推荐有市场、有效益、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的优质企业和重点项目。要进一步推进企业改革,加快完善制度建设,规范财务管理,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加强信贷征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个人和企业的信贷征信数据库、区域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和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金融风险评估体系、反洗钱协调机制等。继续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把执行货币政策、实施“窗口指导”与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引导信贷资金向金融生态环境好的地区流动。外汇管理部门要监测和打击辖区内非法外汇买卖活动,积极支持招商引资和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
银行、证券、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监控力度,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督促各金融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国家信贷政策、规范经营行为、提高市场竞争力。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金融部门整顿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充分运用工商登记、年检等手段支持金融企业维护金融债权,防止企业恶意逃废金融债务;支持和配合金融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同时,要积极为金融部门提供贷款企业的相关信息。
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有关政策,把国家对金融业的税费减免政策落实到位。
金融企业要强化金融业务创新,健全内控制度,防范金融风险,改善经营状况,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依法维护债权。要认真执行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及外汇管理政策,积极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且信誉较好的企业和项目。调整信贷结构,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司法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各类金融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严厉打击金融诈骗、金融盗窃抢劫、挪用侵占金融财产、逃废金融债务等破坏金融秩序行为,坚决打击地下钱庄、制贩假币及其他各类非法金融活动,进一步加强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金融案件审判工作,推广简易诉讼程序,降低金融债权案件的诉讼费用,提高金融维权诉讼案件的执行率。
各类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不断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严格执行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严禁利用虚假信息、虚假破产、变相改制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逃废银行债务以及骗保骗赔等。国有企业要加快股份制改造和产权重组,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要进一步树立诚信观念和自我约束意识,加快产品结构调整,加大科技投入,尽快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
各行业协会要建立中介评估机构业务监测制度,对信用中介、担保机构的规模以及专业人员资质等情况进行监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职能,促进行业自律,构建“外部监管、内部控制、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准确定位,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在维护金融业合法权益、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规范发展专业化的中介机构,提高中介服务行业的执业水平。对现有中介机构实施改革,促使其成为独立的按市场规则运作的市场主体。大力培育和引入新的市场中介机构,建立一批从事产权转让、资产评估、政策咨询、法律服务、要素流动、破产与清算的中介组织;积极配合金融业的改革与发展,建立一批从事审计、监督、仲裁、代理、人才培训与评价方面的中介组织。制定严格的中介服务从业标准与资格,坚决打击虚假中介行为。加强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中介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和公信度。
新闻单位要广泛深入地开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切实增强信用意识和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认识,把握好金融宣传的舆论导向,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四、建立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协调机制
(一)建立区域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在政府的领导下,人民银行和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各相关部门参加的区域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研究解决与区域金融稳定相关的重大事项,确保全区金融安全,促进金融业稳健运行。
(二)建立金融债权维护协调机制。成立由政府牵头,各金融机构、公检法等部门参与的金融债权维护协调领导小组。加大涉及金融案件的审结和执法力度,切实保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积极组织开展打击逃废债、反洗钱等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指导和监督金融机构提高安全防范技能,预防和打击侵害金融业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
(三)建立政府、银行和企业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努力实现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有机结合。以组织召开重点项目融资推荐会、经济与金融运行情况发布会、企业资金洽谈会等形式,积极组织金融产品和产业项目的相互推荐,促进经济与金融的良性互动。
(四)建立银行系统内上下联动协调机制。自治区级各银行机构要加强对各盟市分支机构的指导,实现上下联动,形成内部合力。各盟市银行分支机构要认真开展调研,摸清当地金融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积极向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汇报。
(五)建立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激励和责任约束机制。由政府部门牵头建立对金融机构的奖励制度,对资产质量优良、盈利能力较强、对区域经济发展贡献较大的金融机构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成绩突出的地区进行奖励。建立政府金融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性金融机构在支持我区重点发展的产业、企业、产品过程中的损失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
五、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成立分管副主席任组长、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推进全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日常工作,发挥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的组织、推动和协调作用,加强与经济部门、金融部门的沟通,及时搜集和反馈有关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信息。各盟市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负其责,共同推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有效开展。
200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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