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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商务厅关于甘肃省家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
  •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6]29号
  • 【发布日期】2006-03-20
  • 【生效日期】2006-03-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商务厅关于甘肃省家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商务厅关于甘肃省家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6]2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商务厅提出的《甘肃省家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甘肃省家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为强化家畜屠宰监督管理,规范屠宰行为,杜绝私屠滥宰,防止病害肉流入市场,保障人民群众食肉安全,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甘肃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设置目标
全面提高全省家畜屠宰加工水平,保证肉品质量,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实现家畜定点屠宰厂(场)布局合理,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十一五”末,市州政府所在地家畜定点屠宰厂要达到机械化、工厂化、规模化屠宰水平;县城家畜定点屠宰厂要达到工厂化、半机械化屠宰水平;乡镇家畜屠宰厂要达到选址合适、条件改善、布局合理、健康发展的目标。鼓励通过招商引资发展屠宰加工冷藏企业集团,加快调整产品结构;发展冷却肉、分割肉、小包装肉上市,提高肉类产品质量;积极开展家畜副产品加工,发展生化制药;积极参与国内国际市场竞争,拓展国内市场,扩大家畜产品出口。
二、设置原则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要与城市规模、人口数量、交通运输条件、家畜资源、环境保护要求及经济发展情况相适应。
三、设置条件
(一)符合《条例》第七条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二)符合《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1998)、《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1990)、《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规定的条件。
(三)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卫生、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四、设置数量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数量: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设置1―2个;县区市政府所在地城市(镇)设置1个;县区市城区范围以外乡镇和工矿区的具体设置数量,应根据县区市城区定点屠宰厂(场)的屠宰能力、交通运输条件和辐射能力及肉食需求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数量: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设置1―2个;县区市政府所在地城市(镇)设置1个;县区市城区范围以外乡镇和工矿区的具体设置数量,应根据县区市城区定点屠宰厂(场)的屠宰能力、交通运输条件和辐射能力及肉食需求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民族自治州、民族自治县、民族乡和食用清真食品人口较多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关屠宰厂(场)的设置数量。
各地依托当地资源优势,通过招商引资发展以外销为主的屠宰加工厂(场)时,原则上应结合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要求合并设置。确需增加数量时,应严格按照设置条件和申办程序,由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增设。
五、申办程序
申请设立家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向当地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当地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牧等有关部门依照《办法》和本规划要求,严格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申领营业执照后,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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