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6]29号
- 【发布日期】2006-03-20
- 【生效日期】2006-03-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商务厅关于甘肃省家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商务厅关于甘肃省家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6]2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商务厅提出的《甘肃省家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甘肃省家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为强化家畜屠宰监督管理,规范屠宰行为,杜绝私屠滥宰,防止病害肉流入市场,保障人民群众食肉安全,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甘肃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设置目标
全面提高全省家畜屠宰加工水平,保证肉品质量,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实现家畜定点屠宰厂(场)布局合理,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十一五”末,市州政府所在地家畜定点屠宰厂要达到机械化、工厂化、规模化屠宰水平;县城家畜定点屠宰厂要达到工厂化、半机械化屠宰水平;乡镇家畜屠宰厂要达到选址合适、条件改善、布局合理、健康发展的目标。鼓励通过招商引资发展屠宰加工冷藏企业集团,加快调整产品结构;发展冷却肉、分割肉、小包装肉上市,提高肉类产品质量;积极开展家畜副产品加工,发展生化制药;积极参与国内国际市场竞争,拓展国内市场,扩大家畜产品出口。
二、设置原则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要与城市规模、人口数量、交通运输条件、家畜资源、环境保护要求及经济发展情况相适应。
三、设置条件
(一)符合《条例》第七条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二)符合《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1998)、《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1990)、《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规定的条件。
(三)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卫生、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四、设置数量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数量: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设置1―2个;县区市政府所在地城市(镇)设置1个;县区市城区范围以外乡镇和工矿区的具体设置数量,应根据县区市城区定点屠宰厂(场)的屠宰能力、交通运输条件和辐射能力及肉食需求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数量: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设置1―2个;县区市政府所在地城市(镇)设置1个;县区市城区范围以外乡镇和工矿区的具体设置数量,应根据县区市城区定点屠宰厂(场)的屠宰能力、交通运输条件和辐射能力及肉食需求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民族自治州、民族自治县、民族乡和食用清真食品人口较多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关屠宰厂(场)的设置数量。
各地依托当地资源优势,通过招商引资发展以外销为主的屠宰加工厂(场)时,原则上应结合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要求合并设置。确需增加数量时,应严格按照设置条件和申办程序,由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增设。
五、申办程序
申请设立家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向当地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当地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牧等有关部门依照《办法》和本规划要求,严格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申领营业执照后,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