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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征收2010年度欠薪保障费的通告
  • 【发布单位】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0-02-09
  • 【生效日期】2010-02-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深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征收2010年度欠薪保障费的通告

关于征收2010年度欠薪保障费的通告




各用人单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规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缴纳欠薪保障费400元,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于成立的次年开始缴纳。欠薪保障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代征。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将于2010年2月进行第一次征收,征收不到的,将在3月份进行第二次征收。

请各相关用人单位在2月底前,将应缴纳的欠薪保障费足额存入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的,将按《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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