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沈政办发[2009]71号
- 【发布日期】2009-10-10
- 【生效日期】2009-10-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沈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7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十日
关于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提出意见如下:
一、实施范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纳入绩效工资的实施范围。
二、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绩效工资。
(一)对义务教育学校现有的津贴补贴清理和规范,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各区、县(市)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学校所在区、县(市)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二)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核定,即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三)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同一区、县(市)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水平要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
(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随着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区、县(市)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
(二)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设立生活性补贴和岗位性补贴两个项目,具体标准由人事、财政和教育部门统一确定。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学校主管部门区别各义务教育学校的不同情况,统筹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可设立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年终奖励津贴等项目,学校在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具体的分配方式和办法。
(四)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五)学校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分配办法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六)校长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其他教职工一样,按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统一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主管部门在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确定。
四、实施时间
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五、相关政策
(一)学校根据规定在《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教育部门要统筹平衡同一级行政区域的班主任津贴标准。
(三)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四)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按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关于提高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沈纪发〔2009〕16号)确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比照学校所在区、县(市)机关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确定。
(五)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暂按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执行,待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意见出台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如省出台新的政策,按新政策办),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各区、县(市)财政要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并确保经费落实到位。
(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纳入工资统一发放。具体发放由各区、县(市)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工资统发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办法确定。
七、组织实施
(一)各区、县(市)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人事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财政部门要会同人事部门对义务教育学校现有的津贴补贴进行清理,积极筹措资金,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资金落实到位。教育部门要抓紧制定绩效考核办法,认真指导和严格督促学校落实各项政策,规范学校收支行为和内部分配,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各区、县(市)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按照本实施意见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各区、县(市)每年年初要将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报告。
(三)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严格遵守纪律。实施绩效工资后,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四)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认真分析、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特别关注社会各方面的反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平稳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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