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5-26
- 【生效日期】2006-05-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
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
为及时、科学地判定动物禽流感及人禽流感的密切接触者,采取预防措施,控制禽流感在人间的发生和传播,制定如下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
1判定标准
按照以下判定标准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判定并填写(表1、表2)。
1.1 禽流感病(死)禽的密切接触者
(1)在病(死)禽所在地(禽场、禽散养户、野禽栖息地、宠物市场和饲养户及有关屠宰、经营单位等)直接从事饲养、观察研究、捕捉、装运、贩卖、宰杀、加工病(死)禽的人员及在这些场所内生活、工作过的其他相关人员,在农贸市场内特指那些直接从事贩卖、宰杀活禽或病(死)禽的人员及在贩卖、宰杀场所生活或工作的其他相关人员。
(2)从事捕杀、处理(如处置禽尸体和环境清洁、消毒等)工作,但未按相应规范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
(3)直接接触病(死)禽及其排泄物、分泌物等的相关人员。
1.2人禽流感病例的密切接触者
与出现症状后的人禽流感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共同生活、居住、护理的人员或直接接触过病例呼吸道分泌物、排泄物和体液的人员。
1.3现场流行病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情况确定的其他密切接触者。
1.4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条件下,对可能被禽流感病毒污染的物品进行采样、处理标本、检测等实验室操作或者违反生物安全操作规程的工作人员。
2 密切接触者的调查及追踪
2.1禽流感病死禽类密切接触者
对禽流感病死禽密切接触者入户调查,仔细询问每一个人的接触情况,并登记(表1)。
2.2人禽流感患者的密切接触者
人禽流感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填写流行病学调查表(表2)。
3 密切接触者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3.1处理原则
(1)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2)根据密切接触者数量、接触程度等可采取集中医学观察或自我医学观察的措施。
(3)观察期限暂定为7天(自最后接触病死禽类及人禽流感患者计算起)。
(4)医学观察开始前,根据确定的观察期限判断实际观察时间。
3.2处理措施
(1)医学观察开始前,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负责医学观察的医疗机构专业卫生人员必须通过口头或以告知书的方式,告知被观察对象以下内容:
①人禽流感的临床特点、传播途径等相关防治知识。
②负责医学观察的医疗机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便出现相关症状后进行报告。
(2)在医学观察期间不限制医学观察对象的活动,但病(死)禽密切接触者须在疫区范围(疫点周围半径3公里)内活动。被观察对象如需离开疫区,必须得到当地政府的同意后方能离开疫区。
(3)医学观察期间,负责医学观察的医疗机构的专业卫生人员每日对密切接触者测试2次体温,了解其身体健康状况(也可由患者自行测量体温,专业人员每天两次通过电话询问情况),并做好个案登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日按《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每日统计汇总表》(表4)汇总,录入到"中国流感/人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中,并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4)医学观察期间,被观察对象出现发热等异常临床表现的,按照《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监测方案》进行诊断和报告,并按照《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标本采集及实验室检测技术方案》进行流行病学调查、采样和实验室检测。若发现密切接触者已出现肺炎可疑症状时,应立即通知指定医疗机构派专用车辆将其接入指定医院进行隔离诊治。
(5)根据需要,对密切接触者进行血清流行病学调查,了解是否有人传染人、隐性感染或轻型病例并根据其具体接触方式、频度、时间分析相关影响因素。
(6)对于输入病例的密切接触者,由疫情发现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其有关流行病学资料直接通知病例来源地的相应机构,由来源地负责追踪和调查其密切接触者,处理措施同上。
(7)若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已离开原地,由疫情发现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通知其目的地的相应机构,由到达地负责追踪调查,处理措施同上。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