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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信息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发布文号】国中医药办发〔2006〕39号
  • 【发布日期】2006-08-22
  • 【生效日期】2006-08-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信息管理办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信息管理办法

(国中医药办发〔2006〕39号)




局机关各部门:

为规范局网站信息工作,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信息管理办法

为加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简称网站)信息工作,促进中医药电子政务建设,确保信息安全保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网站信息发布和审核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及时更新、资源共享”的原则,做好所承担栏目的信息公开与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站包括局政府网站和局办公业务局域网(简称内网)网站。

第三条 局办公室领导、组织和协调网站信息工作,负责网站建设规划、管理和网站内容的审核把关。

第四条 局信息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局信息办)负责网站信息收集、整理与更新,负责信息报送情况的统计,负责网站运行维护与技术保障。

第五条 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网站信息保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上网信息应当以中医药政务信息为主,必须准确,注重质量,保证信息时效。信息选择以有利于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开展网上办公为原则。

第七条 网站栏目、内容及其页面的设置,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不断进行完善,做到栏目适用、可读性强。网站主页面及主要信息栏目的设置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局政府网站各级栏目设置见附件1。

第八条 局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本部门工作动态和相关业务信息,做好网站栏目涉及本部门信息的更新与管理工作。涉及公文类信息(包括局发文件、局办发文件、局函、司函等),统一由办公室通过公文印制渠道收集。局政府网站各栏目保障部门见附件2。

第九条 各部门一、二级栏目的调整或新增,应当按要求填写申请,经局办公室批准后由局信息办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部门司秘为局网站信息员,负责信息工作的联络和本部门的协调。

第十一条 各部门通过内网电子政务信息审核系统,主动及时提供上网信息,并填写《局网站上网信息报送表》(见附件3),经部门主管领导核定后送局办公室统一审核,经同意后由局信息办上网发布。

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负责各部门上网信息审核,重要信息经局领导审定后发布。

第十三条 信息审核主要对信息内容的保密安全、服务对象、公开程度以及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局信息办应当做好上网信息电子和纸质材料的留存备查。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五条 局信息办负责对直属单位以及有关媒体上网信息的收集、筛选和整理,经局办公室审核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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