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水利部关于修订蓄滞洪区居民财产登记核查补偿表的函
  • 【发布单位】水利部
  • 【发布文号】水汛函[2007]52号
  • 【发布日期】2007-03-15
  • 【生效日期】2007-03-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水利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水利部关于修订蓄滞洪区居民财产登记核查补偿表的函

水利部关于修订蓄滞洪区居民财产登记核查补偿表的函

(水汛函[2007]52号)




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政策,2006年财政部会同我部修订了《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财政部令37号)。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财产登记、财产变更登记等有关文书格式,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规定,我部对2000年印发的蓄滞洪区居民财产登记核查补偿表及其填表说明进行了修订,现发送你们,请遵照执行。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各有关人民政府要从大局出发,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依法行政,确保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公正、公开、公平进行。具体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修订后的蓄滞洪区居民财产登记核查补偿表及其填表说明可在水利部网站(www.mwr.gov.cn)公示公告栏下载。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