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6〕96号
- 【发布日期】2006-11-09
- 【生效日期】2006-11-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 〔2006〕9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48号),并召开了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座谈会,进一步明确了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思路和重点,要求各地、各部门准确把握减负工作总体要求,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制度建设,标本兼治,消除农民负担反弹隐患,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建立健全减轻农民负担的长效机制,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切实做好当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不断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正确认识我省减负工作形势,切实增强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责任感
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全面推进和农村综合改革的逐步深入,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进一步强化,我省的农民负担大大减轻,农村干群关系明显改善,新农村建设稳步发展。但必须清醒地看到,造成农民负担重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农村教育、卫生、道路、农田水利及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等都需要快速发展和大量投入,乡村两级债务需要妥善化解;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尚未完全树立;部分基层干部的素质、观念和作风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依法行政能力和处理新时期农村矛盾的能力不高,农民负担反弹的压力仍然较大,发生涉农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的隐患没有完全消除。一些干部产生盲目乐观的思想,一些地方放松了对农民负担的监管,日常工作有所松懈;支农惠农政策还存在落实不到位的问题;部门收费和执罚行为不规范,农村中小学、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等方面的乱收费、乱罚款仍未得到彻底治理;征地和安置补偿中损害农民权益的问题在一些地方还比较突出。这些都说明减轻农民负担的基础还不够牢固,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等改革正处于攻坚阶段,统筹城乡发展的机制还不完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任重而道远。因此,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复杂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真正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上来,统一到“重中之重”的认识上来,统一到“两个趋向”的科学论断上来,统一到“构建和谐社会”的方略上来,统一到“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感,坚决防止松懈麻痹和畏难情绪,坚持常抓不懈,坚决制止和纠正加重农民负担、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进一步明确监管任务,把握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重点
全面落实各项支农惠农和减负政策,规范农村筹资筹劳行为和切实治理部门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当前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抓好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落实,真正使农民得到实惠。认真抓好财政对农民各项补贴补偿等惠农政策落实,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户,防止截留、挪用;抓好村级补助资金落实,确保村干部报酬、村级办公经费和五保户供养,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防止村组另行向农民收取;占用农民土地、拆迁房屋的开发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给予补偿,要将农民反应强烈的征地补偿等涉及农民权益的问题纳入监管范围;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加强劳动监察,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
(二)规范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筹资筹劳行为,防止将筹资筹劳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新口子。一是要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真正做到民主协商、民主管理,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引导农民积极投身农村公益设施建设。二是要严格区分加重农民负担与农民自愿投工投劳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政策界限。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坚持政府投资为主与农民投工投劳相结合,既要积极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工投劳,又要坚决防止基层因工作简单化,按人口、劳力、农户或地亩摊派的错误做法,防止各种名目的变相集资。对农民自愿出资出劳开展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各级政府要逐步采取以奖代补、项目补助等办法予以扶持。三要正确处理新农村建设与减轻农民负担的关系。既要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坚持以村庄规划为先导,规范农村建设和村庄治理,又要防止形式主义和不切实际的达标升级活动,防止违规拆建,加重农民负担。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监管,防止截留、挪用。
(三)加强涉农收费项目和文件审核,规范涉农收费管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凡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经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有关规定,必须由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参与制定;涉及农民负担的税收、收费和价格公示,必须经农民负担监管部门把关。现重申: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凡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必须经省财政、发展改革和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共同审核并联合行文,否则一律无效。各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文件出台、项目公示的审核,严把涉农收费项目和文件审批关,加强源头控制。要进一步落实和健全涉农税收、价格及收费公示制,适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提高公示质量。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环节和标准收取。涉及农民和农业生产的罚款,有关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依据、幅度和程序进行,不得随意设立罚款项目,不得将一次性罚款变成固定收费项目,不得以罚款代替管理,不得向农民摊派罚款。凡向农民收费必须开具规定的票据,否则农民有权拒交。要认真研究解决农业税取消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严禁将取消的农业税费向行业和部门收费转移,严禁将收费对象由农民向学生转移,严禁将收费向罚款转移。严格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行政执法行为,做到依法行政,防止因粗暴行政和违法强征强收税费而引发涉农恶性案(事)件。
(四)加大专项治理力度,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继续深入开展对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建房、农村土地、殡葬、计划生育、农民外出务工、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等方面乱收费、乱罚款的专项治理,坚决纠正和查处面向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乱罚款和集资、摊派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当前要重点解决好以下几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一是要抓好农村义务教育“一费制”和“两免一补”政策的落实,坚决治理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展的所有教育教学活动和各种基本办学支出一律在公用经费预算中开支,不允许通过向学生收费来解决。不得通过向学生收费来偿还学校债务,不得向学生收费统一购买教学辅导材料和学具,不得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校服、卧具和保险费等。从2007年春季开始,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二是要抓好对农民建房乱收费的治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不得以收费和罚款代替管理。政府财政应安排资金支持村庄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借新农村建设之机违规收费、乱罚款。农民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自用住房,占用耕地的要依法收取耕地占用税,没有占用耕地的除发证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再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费用。三是要抓好对外出务工农民乱收费的治理。除公安部门向外来务工农民收取的《暂住证》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严禁向外出务工农民收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费和计划生育押金。四是继续执行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村和组公费订阅所有报刊的费用合并计算不准超过村级订阅报刊限额标准。今年要在乡镇组织和农村中小学全面推行限额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向乡村组织、学校或向农民、学生摊派报刊征订任务。五是抓好农业灌溉水费、电费等生产性费用的专项治理。向农民收取水费、电费等跨区域共同生产费用,要严格执行“受益缴费、计量收费”的原则。因大面积抗旱、排涝难以做到计量收费的,应按直接受益原则据实分摊,不得提前预收。严禁按地亩或人口平摊水费。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监管,坚决打击哄抬农资价格、加重农民生产经营负担行为。农村其他经营服务性项目必须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开展,不得强制服务,更不允许只收费不服务。六是积极开展对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乱收费乱摊派等问题的治理,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五)严格规范村级组织收费,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积极开展对村级组织乱收费行为的专项治理,严禁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税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纠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需要村级组织协助开展工作的,要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严禁将部门或单位经费不足的缺口转嫁给村级组织。对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排的涉及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开发项目,必须足额安排资金,不得留有缺口,不得要求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配套资金。要将与农民负担有关的承包土地、“册外地”等方面的不合理收费纳入监管范围,严禁向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收取土地承包费。严禁村级组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不合法方式来约束村民、管理村务。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完善民主理财制度,提高农村财务公开水平。
(六)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防止增加农民债务负担。乡村债务沉重是农民负担反弹的重要隐患之一。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精神,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制止发生新债的“约法三章”和“两项制度”,即各地一律不得对乡镇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实行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和乡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坚决防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各种行为。特别是在新农村建设中,决不能盲目举债搞建设,形成新的乡村债务。要按照“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要求,妥善开展乡村债务清理核实,审慎化解乡村债务。对农业综合开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有偿项目形成的债务,应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处理。对受益人明确、债务关系清晰的,由承借人偿还;属于农村生产项目,承借人是乡村组织的,由乡村组织偿还,不准转嫁给农民;属于农村公益事业的,由政府承担,不准转嫁给农民。不得将乡村债务摊派给农民,绝不允许借口偿还债务增加农民负担。
三、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狠抓政策措施落实
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专项审计、项目审核与监测等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和农村土地承包、农村集体财务与资产管理等紧密结合,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一)完善督查机制,加强监督检查。要采取定期检查、重点抽查、明察暗访、蹲点调研等形式,及时发现和处理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发挥预防警示作用。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好每年两次的农民负担执法检查活动。年底,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全省农民负担大检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苗头性问题,要组织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明察暗访,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二)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部门的监控。农民负担监管、纠风部门要继续对减负惠农政策落实较差、群众反映强烈、农民负担问题多发的县(市、区)、乡镇、村实施重点监控,并将乱收费问题突出的有关涉农收费部门纳入监控范围,把解决问题的关口前移。对连续两年纳入重点监控的县(市、区)、乡镇、村及部门,要实行“一票否决”,对有关领导干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责任追究。
(三)继续推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将主要减负惠农政策、主要涉农收费项目及标准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印在监督卡上,发到每个农户手中,向群众宣传政策,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对监督卡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地方要进行责任追究。
(四)坚持和完善农民负担信访接待和案件查处定期报告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规定,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真正做到及时调查,依法妥善处理,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五)继续实行专项审计制度。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农民负担专项审计,重点审计村级经费是否到位、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报刊订阅限额制是否得到执行,村级招待费是否完全取消,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筹资筹劳行为是否规范、使用是否合理,是否有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集资摊派现象等。通过专项审计,纠正违纪行为,促进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农民利益。
(六)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对于各种加重农民负担的案件和粗暴行政、强征强收的违法违纪案件,各级农民负担监管、监察、纠风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对隐瞒不报和上报不及时、查处不力或不积极配合调查的,要从重处理;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对发生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地方,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2〕19号)的规定,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乡村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而且要坚决追究市、县(市、区)主要领导的责任。
(七)加强农民负担监测体系建设。省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选择部分县(市、区),积极开展农民负担监测,各市、县(市、区)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本级监测网点,强化监测手段,提高监测质量,使其在信息反馈方面做到全面、准确、及时,为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坚决落实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坚决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继续实行减轻农民负担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市、县(市、区)政府与乡镇政府都要签订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目标责任书,把是否落实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是否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是否发生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事)件作为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层层抓好落实。省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考核制度,加强考核与管理,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成绩突出的,要进行表彰;对考核成绩较差的地方或单位,要进行重点监控,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考核结果要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真正把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是否落实、农民负担是否减轻、农村社会是否稳定作为考核干部特别是县、乡两级干部的重要内容和依据。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教育和管理,教育他们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思想,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切实增强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着力提高基层干部贯彻执行农村政策、把握农村工作大局的能力,提高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的能力,提高依法办事、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能力,提高化解矛盾、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能力。要强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职能,切实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条件。要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尽快建立健全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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