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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程菲、廖辉同志“湖北省劳动模范”称号的决定
  •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政发〔2008〕46号
  • 【发布日期】2008-09-05
  • 【生效日期】2008-09-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程菲、廖辉同志“湖北省劳动模范”称号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程菲、廖辉同志“湖北省劳动模范”称号的决定

(鄂政发〔2008〕4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在北京第二十九届奥运会上,我省体育健儿不畏强手,奋力拼搏,共获4枚金牌、1枚银牌、4枚铜牌,金牌数位列全国第7位,奖牌数位列全国第9位,为中国和湖北体育事业作出了突出贡献。其中,体操运动员程菲在体操女子团体、女子跳马、女子平衡木比赛中,分别获得1枚金牌、2枚铜牌;举重运动员廖辉在举重男子69公斤级比赛中获得1枚金牌。为了表彰程菲、廖辉同志勇于拼搏、为国争光的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体育事业的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授予程菲、廖辉同志“湖北省劳动模范”称号。

希望程菲、廖辉同志发扬成绩,再接再厉,进一步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再创佳绩;省人民政府号召全省人民以及广大体育工作者向程菲、廖辉同志学习,爱岗敬业,克难奋进,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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