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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7-01
  • 【生效日期】2004-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85号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于2003年2月14日发布了对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茅台酒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批准公告(2003年第16号公告)。因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实行体制改革,现将茅台酒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单位由原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批准在其生产的53°陈年茅台酒和33°、38°、43°、53°茅台酒产品上使用茅台酒原产地域专用标志。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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