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25号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25号
  • 【发布日期】2006-06-02
  • 【生效日期】2006-09-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2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25号

关于发布《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等3项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现批准《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等3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 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 273-2006)

二、 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 274-2006)

三、 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 275-2006)

以上标准为指导性标准,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国家环保总局网站(www.sepa.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二○○六年六月二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