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1-12
- 【生效日期】2006-01-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黑龙江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黑龙江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3月24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12月15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6年1月12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县人民政府提出的《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修正案》,决定对《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流域、区域统一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综合规划及专业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管理。”“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县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规划,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自治县供水单位应当编制供水计划,加强对用水户用水的管理。”“自治县各用水单位应当做好节约用水工作,采取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利用率。”“自治县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超定额用水部分应当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
三、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铁路、独立工矿区、农林牧渔场、外地驻自治县办事机构以及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取水均应缴纳水资源费。利用湖泊中转取水的企业,使自治县水资源费减收的,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县城的自来水厂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自治县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部留作自治县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
四、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各类水资源保护区域范围,建立保护区。”“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和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源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禁止在城镇自来水管网范围内开采地下水。”“禁止向江河、湖泊、库塘、渠道、草原、耕地、水源地等水域或者水利工程内排放超标准的污水和污染物。”“禁止利用渗井、废井、渗坑、裂隙向地下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源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禁止钻探、钻孔时不设隔层封闭的行为。对已形成的污染要限期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五、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擅自进行机械凿井或者不按规定的井位井深施工和谎报废井取用地下水的;(二)擅自破坏水资源,造成水污染、水资源浪费、改变水的用途而产生严重后果的;(三)擅自利用水利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取水的;(四)不按规定取水或者不采取有效措施,随意排放污水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需要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罚没款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并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水资源管理条例》其他相关条款个别文字和标点符号也作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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