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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缺陷汽车召回管理制度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质检办质〔2006〕338号
  • 【发布日期】2006-06-28
  • 【生效日期】2006-06-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缺陷汽车召回管理制度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缺陷汽车召回管理制度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质检办质〔2006〕338号)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黑龙江、辽宁、河北、山东、浙江、福建、广东、湖北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一年多来,已先后有27家国内外汽车制造厂商实施了54次主动召回,涉及车型59种,召回汽车车辆422,517辆。通过召回管理,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在社会各界产生了积极影响。但是,个别汽车制造厂商还存在对涉嫌缺陷质量问题隐瞒不报或通过维修站私下处理的违规行为。为掌握各方面情况,总局决定对缺陷汽车召回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汽车4S级维修店或特约维修站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是检查修理商对汽车可能存在的缺陷信息的处理情况;

(二)是查看实施召回汽车修理更换的记录;

(三)是查看汽车产品技术服务信息通报记录。

三、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专项检查工作。检查中若发现企业有违法行为,可依照《规定》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总局将视情况派出专家组协助部分省市开展检查工作。

请各地将检查结果于9月底前报总局。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质量司。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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