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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6〕47号
  • 【发布日期】2006-07-07
  • 【生效日期】2006-07-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6〕4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建设厅、省监委、省纠风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劳动保障厅制定的《关于在全省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七日


关于在全省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建设厅省监委省纠风办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劳动保障厅
(二○○六年六月)

为进一步解决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全省城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64号)以及建设部、监察部等七部委《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建城〔2006〕10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全省各地在规范出租汽车管理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个别市、县仍然存在对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要求执行不力、领导重视不够、部门相互扯皮、市场秩序混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管理人员利用职权,循私舞弊、私养黑车,充当非法运营“保护伞”以及管理部门人员编制、工作经费长期得不到解决等现象和问题,影响了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
二、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组织机构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要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方针,以贯彻落实国办发〔2004〕81号文件为主线,以减轻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负担为切入点,以解决出租汽车行业的突出问题为重点,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组织机构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山西省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组和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组(两个领导组合署办公,以下简称省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主要负责全省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的具体工作和全省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
工作目标认真开展各项清理整顿工作,加大工作力度,使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出租汽车方面的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使清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进展;对出租汽车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的行为基本得到纠正,从业人员的负担明显减轻,营运环境明显改善;非法营运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出租客运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的行为得到查处;出租汽车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诚信和文明创建活动在行业全面开展;管理部门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基本得到解决,广大一线管理人员的工作条件得到有效保障;在对出租汽车行业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促进行业长治久安、健康稳定、有序发展的对策和措施。
三、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
(一)严格清理规范针对出租汽车的各项收费。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对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整顿,对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未经国家和省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各市也要对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的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项目,要本着稳定出租汽车营运的原则,适当降低收费标准或者减免收费。对涉及出租汽车的政府性基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涉及出租汽车的政府性集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严禁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进行各种摊派。对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清理整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认真查处。各市要在2006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示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二)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为了进一步加大对“黑车”等非法营运的打击力度,改善出租汽车营运环境,对根据乘客需要,往返于本地与外地之间跨区域合法营运的出租汽车,任何部门不得以上公路即视为“公路出租车”等其他理由进行重复办证或罚款扣车。维护出租汽车正常市场秩序,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建城〔2006〕121号)的安排部署,结合本次专项治理的要求,决定从2006年7月至10月,在全省范围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各市要制订具体的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专项整治的主要任务和目标、实施步骤及部门的职责分工与要求。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设、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队伍,统一行动,互相配合,形成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同时,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营造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活动的社会氛围,逐步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联合执法,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的长效工作机制。
专项治理之后,省将从各市抽调部分客运稽查骨干组建联合稽查大队,着行业统一识别工作服,佩带统一客运稽查标志,不定期在全省范围内对客流集散点、风景名胜区、城乡结合部等非法营运车辆容易聚集的地方或场所,组织开展集中性的联合稽查活动。对非法营运的轿车、摩托车、客货两用车和无照营运或伪造营运证照的小客车、驻点营运的异地出租汽车以及其他从事非法营运的社会车辆等进行全面清除;对个别地方出现的有组织的非法营运团伙,要从严查处,坚决取缔;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私养“黑车”及充当“黑车保护伞”的公务人员要严肃查处;建立健全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执法队伍,完善打“黑”工作机制,使出租汽车营运环境和客运市场秩序明显改善。
(三)进一步清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各地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办发〔2004〕81号和晋政办发〔2005〕6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清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政策。已经出台的,要对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非法转让,炒买炒卖、哄抬经营权价格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并抓紧制定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政策措施,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
(四)严格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积极引导出租汽车企业制定合理的管理规程和服务标准,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营运机制。要依法确认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各类市场主体资格,坚决制止和纠正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收取占户费等方式向个体经营者和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的行为,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企业用人、财务、资产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要鼓励和支持经营规范和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通过市场运作,兼并重组、参股控股等方式扩大规模、降低管理成本。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理顺出租汽车经营者与驾驶员的劳动用工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驾驶员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等保险费,切实保障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支持和鼓励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参加以上社会保险。要严格出租客运市场总量控制,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对部分县(市)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重新设立出租汽车企业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经营资格许可证后方可营运。
(五)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管,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要严肃查处侵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严格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不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努力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对一些地方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充当非法营运“保护伞”的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等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要科学合理地制定涉及出租汽车的限时、禁行、禁停、禁止上下客等交通措施和政策,加强规划审批,在新建城市大型公共建筑时,必须配套建设足够的停车车位。现有出租汽车停车车位不足的城市,要加大资金投入,尽快在机场、车站、饭店、宾馆、商场、文化娱乐中心等公共场所增建适量的出租汽车停靠站(点)。各级主管部门及出租汽车企业,要教育出租汽车驾驶员模范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自觉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对出租汽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要注意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纠正。对不影响安全畅通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要更多地强调宣传教育,不能以罚代管。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不得附加收取公告费、登报费、拖车费、学习资料费、培训费等。对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工作不力,达不到要求而引发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四、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制订方案阶段:2006年7月15日前,各市要根据建城〔2006〕107号文件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2006年纠风工作要点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21号)要求,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或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完成对本地区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动员部署。
(二)全面整治阶段:2006年7月16日――8月25日,各地要按照统一的工作部署,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清理各项收费、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查处侵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公务人员充当非法营运“保护伞”的行为等各项整治工作。
(三)自查整改阶段:2006年8月26日――9月15日,各市要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所辖县(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存在问题的县(市)及有关部门要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其限期整改。
与此同时,省领导组要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分组对各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城市,要下达整顿通知书,督促其限期整顿,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全国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
(四)验收阶段:2006年9月16日至10月5日,省领导组对各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城市,要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顿,逾期检查仍不合格者,将在全省范围通报批评并向国家规范出租汽车管理专项治理办公室报告,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扎实有效地进行。
(一)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
各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根据当地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制订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同时,工作方案要及时上报省领导组。
(二)落实责任,完善工作机制
各地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完善工作机制和措施。一是要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市要在每月20日前及时将所辖县(市)的工作进展情况、制度建设情况、问题查处及责任追究情况、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等向省领导组办公室报告;二是要建立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制度。凡属全省范围内的专项检查和工作督查,均实行通报,以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三是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对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省人民政府要组织专项调查,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因出租汽车企业违法经营等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加强督查,认真组织验收
按照专项治理的工作部署,省领导组将对全省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各市要积极配合省领导组做好督查和验收工作。对在检查和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由省领导组办公室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对各地的检查和整改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山西省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附件

山西省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
治理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王洪岐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李俊明省建设厅副厅长
边智慧省公安厅交管局副局长
成 员:潘少音省纠风办副主任
张秋明省财政厅副厅长
李执祥省劳动保障厅巡视员
张存登省物价局副局长
张岐云省质监局总工程师
赵 勇省工商局助理巡视员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办公室主任:李俊明(兼)。办公室联系人:李昌明、王建民
电话:0351-3580100
传真:0351-358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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