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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经纪公司选择保险人方式的复函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函〔2002〕183号
  • 【发布日期】2002-08-29
  • 【生效日期】2002-08-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经纪公司选择保险人方式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经纪公司选择保险人方式的复函

(保监函〔2002〕183号)




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保险经纪公司可通过公开招标询价等方式为投保人选择保险人的请示》(江泰请字[2002]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保险经纪公司可以“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其中对选择保险人的具体方式并没有限制。因此,允许保险经纪公司采用招标询价等方式为投保人选择保险人,但执行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保监会有关规定。



二OO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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