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汕头市
- 【发布文号】汕府〔2004〕157号
- 【发布日期】2004-10-19
- 【生效日期】2004-10-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汕头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驻汕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驻汕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汕府〔2004〕1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做好驻汕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意见》已经2004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驻汕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大力支持军队建设,进一步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从我市实际出发,现就进一步做好驻汕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职责,是拥军优属、实现双拥工作目标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解决军官的后顾之忧,维护部队稳定,支持国防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自觉地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位置,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实抓好。
二、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坚持实行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要积极支持、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自找单位。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是政府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创新安置方式,在做好指令性安置工作的同时,要充分发挥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定期举办用人单位和随军家属见面会,积极引导随军家属转变就业观念,鼓励随军家属通过劳动力市场到国有、合资、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就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央和省驻汕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切实保证政府指令性计划的落实。有用工需求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用随军家属就业,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不得将随军家属列为减员对象。
三、各级政府、各单位要珍惜汕头市蝉联全国双拥模范城的荣誉,力争随军家属安置就业达到100%。其中,对干部家属随军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员、职员或工勤人员的,要100%安置就业;对随军前属国有企业的干部,应力争100%安置就业;凡由市政府下达到金平、龙湖、濠江区和各单位安置任务的,也应100%完成。
四、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在国家统一发给其基本生活补贴的基础上,再由政府财政每人每月发给300元的基本生活补助金,已就业的不再发给。其经费来源:户口所在地为金平、龙湖、濠江区的未就业随军家属,其基本生活补助金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户口所在地为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的未就业随军家属,其基本生活补助金按原财政渠道解决。
对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推荐、申报就业,并作为政府指令性安置指标下达的就业岗位,随军家属应服从组织安排,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排的随军家属,将不再享受地方基本生活补助金。
五、对未就业而领取生活补助金的部队随军家属的档案、人事关系实行挂靠。其中,属干部身份的,挂靠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属工人身份的,挂靠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管理。挂靠期间免收各项管理费用。凡需办理调动手续的,由挂靠单位办理调出手续。
六、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应当将未就业随军家属名单及时送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未就业的随军家属符合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一次免费职业培训、免收职业介绍及相关税费等优惠。
七、对完成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好的单位和个人,市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能按时完成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或不愿承担吸纳随军家属就业责任和义务的单位和部门,市有关部门要负责检查督促,责令纠正,对批评教育仍不接收的,市将给予通报批评。
八、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领取基本生活补助金的实施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警备区政治部制定。
九、上述意见以及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领取基本生活补助金的实施管理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可参照市的做法,对进一步做好驻区县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提出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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