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确认22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函〔2006〕277号
  • 【发布日期】2006-07-14
  • 【生效日期】2006-07-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确认22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确认22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

(环函〔2006〕277号)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要求确认220KV庆丰输变电工程环评审批权限的请示》(浙环〔2006〕2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对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作了原则规定。为适应国家建设项目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局于2002年11月1日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管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总投资在2亿元及以上的33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由我局负责审批。从你局反映的情况看,220千伏庆丰输变电工程的电压等级为220千伏,不能同时满足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和电压等级为330千伏及以上两个条件,因此该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我局审批范围。

特此函复。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