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2006]36号
  • 【发布日期】2006-11-07
  • 【生效日期】2006-11-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闽政[2006]3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完成“十一五”我省节能目标任务,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节能是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需要

能源资源问题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个重大战略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坚决贯彻“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方针,通过加强能源科学管理、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推进技术进步等多项措施,节能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2005年全省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0?94吨标准煤,低于全国1?22吨标准煤的平均水平,以较低的能源消耗保证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为我省的可持续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新世纪头二十年,我省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工业化和城镇化进入加快发展阶段,能源形势严峻。

(一)节能是确保我省能源安全和经济持续增长的必然选择

我省是能源匮乏省份,无油、无天然气,少煤,常规能源短缺,一次能源自给率约为40%,能源对外依存度高。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我省将长期面临能源消费量大、自给率低的不利局面。大力节约能源是解决我省能源问题的必然选择,是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一项战略任务,是保障我省经济安全和长远发展的重大战略措施。

(二)节能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保护环境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

我省正处于工业化的中期阶段,随着沿海临港重化工业等产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能源消耗总量将持续增长,能源对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制约将更加凸显。预计到2010年,全省能源总需求将超过8000万吨标煤,如继续延续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能源供应将难以为继。同时,我省的能源利用率偏低,部分工业产品能源单耗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高投入、高消耗、低产出、难循环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仍未根本改变,仍然存在能源浪费现象,不合理的能源消耗也加大了我省环境的压力。因此,大力加强节能降耗,是转变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从源头上有效地减轻环境污染压力,保证我省国民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三)节能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措施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WTO,周边省市经济快速发展,我省企业面临越来越大的市场竞争压力。我省工业以加工制造业为主,原料和产品两头在外,生产要素价格的变化,对我省企业的生产成本影响较大,特别是冶金、石化、建材等高耗能行业,能源费用占生产成本的比重较高,钢铁行业超过25%,石化约40%,建材约50%,化肥约70%。能源利用效率将直接影响企业经济效益,只有大力节能降耗,降低成本, 提高效益,走内涵发展道路,才能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四)加强节能工作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近几年,由于产业结构变化,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等因素,我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上升,能源消耗增长速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节能工作面临更大压力,形势十分严峻。必须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紧迫性,增强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增强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节能作为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推动节能工作,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二、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加快技术进步为根本,强化全社会节能意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有效的激励政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完善促进能源节约的政策体系和运行机制,形成市场导向、政府推动、企业行动、公众参与的节能工作联动格局,建立具有福建特色节能型的经济结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以能源的高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节能工作要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能优先、效率为本”原则,把节能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攻方向,从根本上改变高耗能、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实施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原则,努力营造有利于节能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全面推进节能工作。

(二)目标任务

到2010年,全省万元生产总值能耗在2005年基础上下降16%,为0?79吨标准煤,“十一五”期间年均节能率为3?4%。到“十一五”末,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节能法规与标准体系、监督管理体系、技术支撑体系、政策体系、服务体系、考核评价体系逐步完善,节能型产业体系初步建立,产业布局趋于合理,全社会节能意识显著增强,节能技术和管理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形成市场主体自觉节能的机制。

三、抓好节能重点领域

(一)强化工业节能

工业能源消耗约占全社会能源消耗的70%。“十一五”期间,我省工业节能以电力、煤炭、冶金、石化、化工、建材、轻纺等耗能行业为重点,推动企业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加大节能科研和技术改造投入力度,加强节能管理,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工艺和设备,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实现技术装备大型化,生产流程连续化、紧凑化,不断提高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全省组织实施200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行动,加强跟踪指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

(二)推进建筑节能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和公共事业快速发展,建筑耗能比例还将持续上升。“十一五”期间,我省建筑节能以大力推广使用节能新型墙体材料为重点,推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应用。新建居住和公共建筑的设计和施工严格执行节能50%的建筑节能标准,鼓励采用蓄冷、蓄热空调及冷热电联供技术,中央空调系统风机水泵采用变频调速技术;积极培育建筑节能产业,引导促进节能材料产业的健康发展,逐步淘汰粘土砖和粘土制品;扩大太阳能热水器在民用住宅、公用建筑物、公共场所的应用规模,加快建筑物与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一体化进程。

(三)加强交通运输节能

交通运输是石油能源消费的主要行业。“十一五”期间,我省交通运输节能以提高交通运输效率为目标,合理规划交通运输发展模式,推进节能型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开发和推广代用燃料和清洁燃料汽车,倡导使用低能耗和新能源汽车;加快运输车辆的更新改造,淘汰老旧高耗能车辆,发展柴油车、高效低耗重型车,推广厢式货车,发展集装箱等专业运输车辆;远洋、沿海船舶向大型化、专业化、标准化、现代化发展,逐步淘汰技术落后、高耗能船型;鼓励发展节能环保交通工具,加快运输企业集约化进程,优化运输组织结构,提高运输效率。

(四)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

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商业和城镇居民用能将进一步增长。“十一五”期间,我省商业和民用节能以提高高效照明器具和节能电器应用比例为重点,在城镇居民住宅、商业和公用建筑中大力推广节能照明产品、节能设备等;扩大能效标识在家用电器、电动机、机动车和建筑上的应用,建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企业诚信机制,不断提高能效标识的社会认知度,引导社会消费。促进企业高效节能产品的研发。

(五)抓好农村节能

农村人多地广,节能和发展可再生能源潜力大。“十一五”期间,我省农村节能工作以促进农村资源利用高效化为目的,大力普及沼气、太阳能热水器的应用,不断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生产生活方式逐步实现节能化和生态化;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设备;积极推进规模化养殖场沼气工程建设,开发农村清洁能源。“十一五”期间,全省新增农村户用沼气30万户,大中型沼气工程50处,推广太阳能热水器5万平方米以上。

(六)推动政府机构节能

政府节能对全社会有重要的导向和示范作用。“十一五”期间,我省政府机构节能的重点是制定政府机构的能耗定额和支出标准,建立和完善政府机构节能规章制度,编制政府机构节能采购指南和节能采购目录;按照节能标准改造政府机构采暖、空调、照明、电梯等系统,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办公用品;带头采购低油耗汽车,加强公务用车日常管理,发挥政府机构的节能表率作用。“十一五”末,政府机关单位建筑能耗和人均能耗比2005年分别下降20%。

四、开展节能行动

(一)实施重点节能工程

对现有工业锅炉(窑炉)进行综合节能改造,工业锅炉和工业窑炉平均热效率分别提高5%和10%。建设区域热电联产、分布式热电联产和热电冷联供。在钢铁、建材、化工等高耗能行业推动纯低温余热发电、压差发电、副产可燃气体和低热值气体回收利用。电力、石化、建材、化工、交通运输等行业推行节约和替代石油改造,发展生物柴油。推进以大中型变工况电机系统进行调速改造为重点的电机系统节能工程。在炼油、合成氨、钢铁企业进行系统节能改造,实现能量系统优化。推进绿色照明工程,重点扶持太阳能光伏电池和LED产业。加大节能监察(监测)中心节能监测仪器和设备更新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制定节能行动方案

围绕全省节能工作重点,制定《福建省“十一五”重点节能工程行动方案》,提出主要行业、主要耗能产品“十一五”降耗目标,明确电力、冶金、煤炭、建材、石化、轻纺、通用设备、建筑、交通运输、政府机构、农村、服务体系建设等行业和领域的节能工作主要内容、节能技术路线、配套措施等。发挥行业协会技术和信息优势,指导企业完善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应用,把各项节能工作落实到部门、企业、科研院校和行业协会。

(三)建设节能示范工程

按照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组织节能重点示范工程,“十一五”期间,建设燃煤工业锅炉、工业窑炉节能改造示范工程100项,建设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示范工程40项,建设余热余压利用示范工程50项,建设电机系统节能改造示范工程100项,建设能量系统优化示范工程50项,建设建筑节能示范工程30项,建设绿色照明示范工程20项,建设政府机构节能示范工程10项,建设先进适用节能技术应用示范工程100项,建设10个农村节能示范村,建设10个大中型节能示范社区。

五、建立健全节能保障体系

(一)加强宏观指导,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

1.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认真贯彻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强化高新技术对工业经济增长的支撑作用;充分发挥海洋资源优势,加快提升海洋经济发展水平;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到2010年,基本形成主导产业、基础产业、新兴产业相互配套、分工协作、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现代产业结构,初步建成海峡西岸先进制造业基地、现代服务业中心和海洋经济强省;加强产业规划、产业布局、产业转移中能源节约和能源结构影响的研究,引导钢铁、造纸、石化等行业向沿海发展,避免产业布局不合理造成的能源浪费;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按照专业化分工和协作原则,建设专业化工业园区,促进产业集群发展,推动区域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2.积极调整工业结构。严格按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规定,大力发展技术含量高、能耗低、污染少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型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工业,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纺织、鞋帽、建材、食品饮料、机械制造等传统产业,促进工业结构与产品结构优化升级;限制高耗能行业发展,关闭规模小,技术落后的高耗能企业,加快淘汰高能耗、低效率、重污染工艺、技术和设备;对不按期淘汰高能耗、低效率、重污染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的企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依法吊销排污许可和停止供电,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强化项目监管,做好新项目的节能论证,制定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能耗标准,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

3.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充分发挥服务业能耗低、污染少的优势,努力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坚持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方向,深化改革、拓宽领域、扩大规模、优化结构、规范市场,完善服务业发展政策,打破垄断,建立健全公开、平等、规范的行业准入制度,加快拓展生产性服务业和充实完善生活性服务业。大中城市要优先发展服务业,有条件的大中城市要逐步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

4.优化用能结构。以发展生物质能和太阳能为重点,按照优化结构和多种能源互相补充的要求,合理开发利用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加快发展核能利用,加快LNG项目的建设,调整优化能源结构。通过开展资源评价、编制开发利用规划、组织示范、完善政策机制和市场机制,提高可再生能源在国民经济中的应用比重。综合节能、环保、经济的要求,确定各类发电机组的发电次序和时间,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低能耗机组发电,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

(二)加强法治建设,完善节能法规与标准体系

1.完善节能法规与标准体系。进一步严格节能管理制度,明确执法主体,严格能耗标准,强化政策激励,加大惩戒力度。推进建立健全适合福建省实际的节能地方性法规和配套规章。参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加快制定重点耗能产品单位综合能耗限额。研究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准入能耗标准。

2.加强节能执法监察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要求,加强节能执法队伍建设,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加大节能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对国家公布的电解铝、电炉钢等九种高耗电产品工艺电耗最高限额执行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等。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打击报废机动车和船舶等违法交易活动。公开曝光节能违法违规行为。

(三)严格节能管理,建立监督管理体系

1.建立能源统计分析制度和企业计量检测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为统计部门依法行使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和数据发布等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充实必要人员。要完善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建立能够反映各地区能源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体系;加强经济运行中能源利用状况特别是重点用能行业和企业能源利用状况的统计和分析;各级统计部门要督促企业规范能源报表,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执行严格的能源利用数据评估和使用制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实施《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建立企业计量检测体系,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2.强化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落实国家《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定期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加强对年耗能10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和监督。组织重点耗能企业制定“十一五”分年度能耗下降目标,完善能源计量管理制度、用能检验监测和审计制度、节能工作岗位责任制度,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并加强监督检查。重点耗能企业要强化节能基础工作,建立能源管理员制度,配备专职能源管理人员,加强对企业节能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能源利用和管理的水平。

3.实施建设项目能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有关建设项目节能管理的规定,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制度。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项目建设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将能耗标准作为项目审批重要条件,严格把关。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审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编制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划,完善配套规章,制定激励政策,通过推进能效电厂建设、优化企业用电方案、推广应用高效节能降耗技术和设备等重要措施,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在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用电负荷特性和减轻环境污染等方面综合优势,大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加强节能科技创新,建立技术支撑体系

1.提高企业节能技术创新主体地位。认真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以项目为载体,以人才为支撑,以制度为保障,突出企业节能自主创新,突出节能创新成果转化,突出完善节能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创新主体,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企业在节能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科研机构的骨干和引领作用、高等院校的基础和生力军作用。积极鼓励我省企业加强节能自主创新,通过政策引导、市场驱动、服务支撑,让企业真正成为节能新技术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节能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节能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全面提升企业节能自主创新能力。

2.加大节能科技投入。把节能科技作为科技发展计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列入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快节能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各级政府每年安排科技资金支持节能领域的科技进步,重点支持节能科技的自主创新和节能公共平台建设,加强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科技攻关,推动高效节能项目的研究开发、应用示范和产业化;支持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设备和节能产品。

3.加快节能技术应用。支持吸收和消化引进国外先进的节能技术,加快先进、成熟节能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以太阳能、风能、潮汐能、生物质能和垃圾发电技术为重点,加强相关节能技术的集成,在可再生能源与节能技术领域实现突破;借助“中国?福建项目成果交易会”等各种项目推介平台,加大节能产业招商力度,大规模寻找、选择、推介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

(五)发挥财税导向功能,建立节能政策体系

1.加大财政对节能的支持力度。省级财政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对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工作给予支持。各级财政也要相应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制度,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积极推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节能产品和技术目录,优先选用节能产品、节能技术、节能材料,逐步提高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比例。

2.拓宽节能融资渠道。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与支持力度,为节能企业、节能产品、节能技术、节能项目的合理资金需求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通过发布鼓励发展的节能产业、节能技术投资导向,运用贷款贴息、专项资金扶持等办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节能领域的投入,吸引社会各界加强节能投资,促进中小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

3.落实鼓励节能的税收政策。企业为达到规定的能耗标准进行节能改造,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以从技术改造项目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企业或个人从事节能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对其从事节能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技术咨询业务、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事业单位为生产节能产品服务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落实鼓励节能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生产和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执行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4.研究制定促进节能的价格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研究建立反映能源消耗水平的价格机制,按照产业政策、产品单耗限额和单位产值能耗限额标准,实施差别化能源价格政策。配合电力市场建设,加强和改进电价管理,形成企业成本约束机制,降低发电企业的能耗指标;贯彻《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办法》,促进我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合理制定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价格,促进我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产业的有序发展;完善峰谷分时电价办法,加大趸售县峰谷电价政策的实施力度,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完善居民用电分档累进加价政策,引导居民合理用电;继续推行冰蓄冷空调、蓄热式电锅炉优惠电价政策,促进移峰填谷,提高电能使用效率;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抑制高耗能产业盲目扩张,促进结构调整;完善趸售县季节性电价政策,在确保防洪安全前提下减少水电站弃水,优化水能资源配置;落实石油价格综合配套改革方案,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六)加强节能队伍建设,培育节能服务体系。

1.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节能管理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完善节能管理体系,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察(监测)工作,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在整合现有相关机构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各级节能中心,开展政策研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2.培育节能服务体系。省经贸委等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加快节能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促进各级各类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转换机制、创新模式、拓宽领域,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推动企业自愿性节能产品认证。

3.加大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我省的能源形势和节能的重要意义,弘扬节能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行为,引导合理消费。教育部门要将节能知识纳入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重视和加强对广大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的节能教育,广泛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有关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做好行业节能管理、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和行业统计等工作。各级科协组织要围绕节能开展系列科普活动。要认真组织开展一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加强经常性的节能宣传和培训。要动员全社会节能,倡导健康、文明、节俭、适度的消费理念,用节能型的消费理念引导消费方式的变革。要大力倡导节约风尚,使节能成为每个公民的良好习惯和自觉行动。

(七)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节能评价考核体系

1.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站在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高度,把节能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项主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建立相应协调机制,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与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解决好推进节能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2.设立节约能源办公室。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在省政府领导下统筹部署和协调全省节能工作。负责提出节能立法建议,组织编制节能规划和节能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开发研究计划,组织编制地方性节能标准、节能产业和节能技术投资导向,研究制定节能政策措施,组织制定实施高耗能行业市场准入和评定标准、节能招标采购具体办法,组织节能企业、节能项目和节能产品认定,组织实施全省重点节能示范工程建设,安排节能专项资金,组织并监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监督节能目标和节能工作落实情况,开展节能信息交流、宣传、教育、培训,表彰节能先进,指导各地、各行业和企业开展节能。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也要指定机构具体负责节能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与分工,切实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部门间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召开节能联席会议,分析能源形势,研究节能政策与工作落实情况,针对节能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阶段性节能工作目标、任务和重点,决定节能重大行动,完善节能工作机制,形成节能工作合力。

3.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全省“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分解到各设区市,各设区市要把省政府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行业、企业,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

4.建立健全节能考核体系。按国务院的部署要求,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将节能降耗目标任务作为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

5.建立企业节能评价体系。省国资委要将能耗指标纳入国有企业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省节能办要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类企业节能降耗评价标准,对企业的节能降耗情况实施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执行节能价格政策和奖励的依据。

6.实行节能奖励制度。各级政府、各部门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企业及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7.实施能耗公报制度。省统计局、经贸委、发改委每年要向社会公布全省和各设区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等指标;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全省和各设区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电耗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等指标;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重点耗能企业能耗指标。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要在本意见下发后1个月内提出本地区、本部门节能工作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省属企业要在本意见下达后1个月内提出本企业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由省国资委汇总报省政府。省节约能源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认真监督检查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