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5]367号
- 【发布日期】2005-08-29
- 【生效日期】2005-08-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2005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2005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05]367号)
南安市人民政府: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南安市2005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南政文〔2005〕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南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21.7214公顷(其中耕地16.289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南安市官桥镇周厝村水田1.1334公顷、旱地5.307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7465公顷,洪濑镇扬美村旱地0.164公顷、园地4.6112公顷、其他农用地0.3398公顷,美林街道办事处西美村水田0.6597公顷、旱地1.7938公顷、其他农用地0.286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2.605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2058公顷、未利用土地0.3238公顷,洋美村水田1.5991公顷、旱地0.109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2.0374公顷、未利用土地0.5363公顷,土丘洋村旱地2.6899公顷、其他农用地0.111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144公顷,李西村水田0.8388公顷,庄顶村水田1.266公顷、其他农用地0.0829公顷,溪美街道办事处镇山村水田0.7282公顷,合计征收集体土地28.4912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城市建设,其中12.3022公顷用于工业项目建设。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南安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南安市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南安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六、该批次农用地转用21.7214公顷计入我省2004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七、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南安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