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劳合社再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与劳合社进行转分保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产险〔2007〕1425号
  • 【发布日期】2007-11-09
  • 【生效日期】2007-11-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劳合社再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与劳合社进行转分保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劳合社再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与劳合社进行转分保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产险〔2007〕1425号)




劳合社再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按照《关于修订〈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相关内容的通知》(保监发〔2007〕54号)的规定,并结合劳合社的组织架构及经营模式的特殊性,经研究,现将我会对你公司与劳合社之间的转分保关联交易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劳合社可作为你公司的转分保交易关联方报保监会审批。

二、你公司在申请转分保关联交易时,除提供《关于修订〈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相关内容的通知》(保监发〔2007〕54号)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供当年接受转分保的辛迪加名单、业务范围、承保能力、上年度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由其管理代理公司制定的经劳合社批准的业务计划。

三、在转分保关联交易获得批准后,如当年有其它辛迪加欲参与与你公司的转分保,你公司应补充提供第二条中规定的各项资料。

四、如与你公司进行转分保交易的某个辛迪加成员出现偿付能力不足,劳合社有义务立刻通知你公司,由你公司及时报告保监会。保监会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你公司与该辛迪加继续进行转分保交易。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