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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应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发法字[2007]10号
  • 【发布日期】2007-05-21
  • 【生效日期】2007-05-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应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应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哈政发法字[2007]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近年来,我市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在作为被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以下简称行政应议)和作为行政被告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以下简称行政应诉)工作中,依法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和工作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一些行政机关仍存在对行政应议、应诉工作重视不够,不依法履行行政应议、应诉职责,行政应议、应诉能力还不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要求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应议、应诉工作,强化行政应议、应诉能力建设,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进程,现就加强行政应议、应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行政应议、应诉工作组织领导?

1、提高对行政应议、应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及时化解行政争议、有效解决社会矛盾的法定渠道,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需要的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机制的集中体现,更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法律保障措施。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以及行政机关被责令履行义务(以下统称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会增加行政机关的行政成本,还会严重损害政府的公信力。为此,行政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领导要提高对行政应议、应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履行好行政应议、应诉法定职责和义务。?

2、行政机关领导要切实履行好在本机关行政应议、应诉工作方面的领导职责。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定期研究部署行政应议、应诉工作,有关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的行政应议、应诉案件要及时听取情况汇报,组织研究案情,认真审查把关,做好协调沟通。机关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本机关行政应议、应诉案件的办理情况,把行政应议、应诉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认真抓好。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年度依法行政报告中对本机关行政应议、应诉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

3、各地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行政应议、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实行垂直领导的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本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情况,研究并提出加强本地区、本系统行政应议、应诉工作的意见,并监督落实。?

二、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4、依法及时处理行政应议、应诉事项。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及时签收、处理行政应议、应诉法律文书;要指派熟悉原具体行政行为情况,熟练掌握法律规定并具有一定应议、应诉经验的工作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应议、应诉活动;对情况复杂、影响重大或者受市政府委托进行行政应议和应诉的案件,还应当指派本机关一名中层以上的领导作为委托代理人,以加强对行政应议、应诉案件的沟通协调。?

5、规范行政机关委托代理人的行为。

要规范和督促行政机关委托代理人认真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委托代理人要及时、全面地收集、整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认真起草答复、答辩等法律文书,经本机关法制机构(指政府的法制部门和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和本机关领导审核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交。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积极参加行政应议、应诉活动,并及时向委托机关领导和法制机构报告行政应议、应诉案件办理情况,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委托机关意见加强沟通与协调,依法妥善解决问题。对认为应当上诉或者申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应当及时向委托机关提出上诉或者申诉的意见。行政应议、应诉案件结案后,委托代理人应当将行政应议、应诉工作各环节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整理齐全,装订成卷送委托机关法制机构存档。?

6、认真执行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意见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在行政应议、应诉中发现原具体行政行为确实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况的,作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自行改正并妥善处理相关问题。对于行政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认真执行。对于行政复议机关要求被申请人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自行纠正。?

三、完善制度机制,做好行政应议、应诉的基础性工作?

7、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应议活动和出庭应诉制度。

有行政应议、应诉案件的区、县(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工作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在年度内至少应当参加一次行政应议或出庭应诉活动。政府工作部门以本级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案件的,该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领导应当亲自组织或者参加有关案件的行政应议或者行政应诉活动。?

8、建立健全行政应议、应诉案件办理工作责任制度。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明确本机关行政应议、应诉工作的负责人,明确行政应议、应诉工作各环节的责任人以及具体职责和工作要求,确保行政应议、应诉工作落到实处。?

9、建立健全行政应诉案件文书备案制度。

作为行政被告的行政机关要在本机关办理的行政应诉案件结案后15日内,将行政应诉案件办理结果的相关法律文书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备案。?

10、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行政应议、应诉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对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要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确属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或不当执法导致的,要追究行政执法人员责任;属于行政机关委托代理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不认真依法履行行政应议、应诉职责导致正确行政行为被改变的,应当追究行政机关委托代理人或者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因行政执法或者行政应议、应诉工作过错造成行政赔偿的,应当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追偿。?

11、建立健全行政应议、应诉案件统计分析制度。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通过分析行政应议、应诉案件情况,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改进行政应议、应诉工作,并从普遍意义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四、强化培训监督,确保行政应议、应诉工作有序开展?

12、加强行政应议、应诉能力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要为行政应议、应诉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工作条件。要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发挥法制机构的审核、沟通与协调作用。要采取多种方式抓好行政应议、应诉业务培训工作,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行政应议、应诉人员的法律素养、逻辑思维、语言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

13、加强对行政应议、应诉工作的监督指导。

要把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体系之中。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行政应议、应诉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进行定期通报,督促改进工作,对不依法及时履行行政应议、应诉职责,不全面、及时执行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的,要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注重沟通协调,加强与行政复议和审判机关的联系?

14、加强与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就行政应议、应诉案件的沟通与协调。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06]27号文件要求,加强与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就行政应议、应诉案件情况的沟通与协调,充分配合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调解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依法行政的形象。要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就某些行政管理领域历史形成的问题以及某些涉及全局性工作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说明,进一步取得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的理解和支持。?

15、建立与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的联系机制。

发生行政应议和行政应诉案件较多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要建立起本机关与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经常化、制度化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研究探讨共同关心的法律问题,充分听取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对加强行政应议、应诉工作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意见和建议,切实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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