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6]343号
- 【发布日期】2006-07-31
- 【生效日期】2006-07-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省级煤炭资源勘查专项规划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省级煤炭资源勘查专项规划的通知
(闽政文[2006]34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煤炭资源保障,经研究,省政府原则同意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的《福建省省级煤炭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具体内容由省国土资源厅予以公布,请认真组织实施。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省级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区的煤炭资源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地质勘查基金、专项资金、配套资金出资开展调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勘查发现的资源储量(333及以上级别)在600万吨或(333+334级别)在1200万吨以上的矿区优先配置并协议出让给省属国有(含国有控股)煤炭矿山企业,其余一律采用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
省级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区以外的煤炭资源,除省级及省级以上地质勘查基金、专项资金、配套资金出资开展的勘查项目成果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外,其余一律采用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
二、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省内煤炭资源的开发管理,严格煤矿探矿权及采矿权审批工作,以实现省内煤炭资源的规模开发,合理配置。今后新建煤炭矿井(极薄煤层)规模不得低于6万吨/年,矿井服务年限必须达到20年。
三、省级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区与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的有关县(市、区)乡镇煤矿联合改造区重叠部分,其中属于乡镇煤矿联合改造扩大矿区范围的,协议有偿出让给乡镇煤矿按规划组织生产勘探后开发,属于乡镇煤矿联合改造异地接替资源的,不再实施。
四、在省级煤炭资源规划区内设置非煤矿产探矿权的,必须服从煤炭勘查总体布局,并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论证可行后,方可按规定设置。
五、省级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区内已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除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审批的有关县(市、区)乡镇煤矿联合改造可以扩大矿区范围外,不得扩大原有的矿区(勘查区)范围。
六、已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的煤炭探矿权申请,申请范围与省级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区有重叠的,不再审批。
七、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地质勘查基金、专项资金、配套资金出资开展的勘查形成煤炭资源优先配置给省属国有(含国有控股)煤炭企业时按评估价协议出让。同时,鼓励省煤炭集团公司直接参与煤炭资源的勘查工作,以取得相应的资源。
八、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省属煤矿企业与地方间利益调整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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