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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全国爱卫会、卫生部关于开展农村饮用水与环境卫生现状调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全国爱卫会、卫生部
  • 【发布文号】全爱卫发〔2006〕6号
  • 【发布日期】2006-08-04
  • 【生效日期】2006-08-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全国爱卫会、卫生部关于开展农村饮用水与环境卫生现状调查的通知

全国爱卫会、卫生部关于开展农村饮用水与环境卫生现状调查的通知

(全爱卫发〔20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卫生厅局,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我国曾于1983~1988年进行了一次全国生活饮用水水质与水性疾病普查工作。此次调查距今已有18年。这些年来,我国农村改水改厕等工作蓬勃发展,农村的饮用水和环境卫生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一直没有针对这些变化开展相应的调查工作,使得有关农村饮用水和环境卫生状况的基础数据缺乏。
为及时掌握我国农村饮用水、改厕和粪便处理现状,了解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情况,基本摸清当前全国农村饮用水与环境卫生本底,为制定农村爱国卫生等相关规划和策略措施提供科学依据,经国家统计局同意,现决定于2006年8月至2007年4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中国农村饮用水与环境卫生现状调查”工作。
为保障本次调查的顺利实施,卫生部成立项目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办公室和专家工作组。项目办公室设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农村改水技术指导中心,技术指导工作由专家工作组承担。各地的调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卫生厅局组织实施。全国爱卫办为此次调查工作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用于支持开展现场调查和相关资料收集工作,请地方筹集解决省级以下的培训和监督指导经费。
本次调查是经国家统计局批准、依法开展的一次综合性抽样调查。各级爱卫会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列为加强农村爱国卫生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落实,积极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工作主动性,协调落实调查监测经费。各级爱卫办要按照《中国农村饮用水与环境卫生现状调查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并以本次调查为契机,将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网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积极配合,健全工作网络,提高业务水平,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调查工作如期完成。

二○○六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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