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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09年下半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粮食局
  • 【发布文号】国粮办展〔2009〕206号
  • 【发布日期】2009-09-16
  • 【生效日期】2009-09-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粮食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09年下半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09年下半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国粮办展〔2009〕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根据《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局将于10月份开展2009年下半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要求

请拟申报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于2009年10月19日至10月30日期间(节假日除外)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按规定程序完成受理、现场核查、初审等工作后,于2009年11月9日17:00前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

二、材料要求

企业申报材料应使用“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申请系统(2005年版)”软件制作,其中财务方面需提交2007年、2008年两个年度数据。企业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提供的材料包括:申请材料纸质文本(一式四份)和电子文本(一份)。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上报的材料包括:正式文件及汇总表(一式两份),受理通知书、现场核查记录表及初步审核意见(各一份),企业申请材料纸质文本(一式三份),通过“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省级受理系统”软件制作的电子数据(一份)。软件可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www.chinagrain.gov.cn)行政许可栏目中免费下载。

三、其他要求

(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如需申报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应在申报材料中附上企业所在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分公司是否同意其申报的材料,相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分公司应在材料中明确提出是否同意授予申报企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建议。

(二)本次认定仅受理国有粮食企业(指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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