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管一〔2007〕135号
- 【发布日期】2007-06-20
- 【生效日期】2007-06-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组织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组织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07〕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06年11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AQ2007―2006,以下简称《规范》),将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认真做好《规范》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促进《规范》在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的有效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规范》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规范》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与南非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共同合作,历时两年半,在充分研究和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矿业安全管理理念,结合国内金属非金属矿山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具体规定和矿山企业的实际情况,经过广泛调研、现场试点、征求意见、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形成的,是我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以矿山风险控制为核心,注重全员参与、过程控制和持续改进,科学、全面、系统的对安全管理的全过程进行了规范,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以提升本质安全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为目的,是全新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管理系统,是对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和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各矿山企业通过实施《规范》,建立起动态安全管理系统,可以真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对矿山各个生产环节的风险进行辨识、预控,最大限度地消除在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事故隐患,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提升矿山本质安全,从而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通过督促和推进企业实施标准化工作,能够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促进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日常安全监管的有机结合,实现依法监管、科学监管,有效地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矿山企业要充分认识《规范》的实施在保障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把落实《规范》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摆上重要议程,扎实推动《规范》的贯彻执行。
二、进一步加大学习宣传力度,认真做好统筹规划和试点工作
为适应国内不同开采方式、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需要,《规范》由5个子标准组成,即《导则》(AQ2007?1-2006)、《地下矿山实施指南》(AQ2007?2-2006)、《露天矿山实施指南》(AQ2007?3-2006)、《尾矿库实施指南》(AQ2007?4-2006)、《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指南》(AQ2007?5-2006)。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率先学习并组织各类企业学习《规范》,要把《规范》中标准化系统的组成部分、实施原则、创建步骤、评定原则、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学深、吃透;要针对本地区各类矿山的特点,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分级推进,防止走过场、走形式、一刀切;要根据本地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选择3-5个类型不同的企业率先开展《规范》试点工作,组织专家对试点单位进行指导,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典型引路,全面推进。
三、认真研究,积极探索,推动安全标准化工作顺利实施
为推动全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总局组织成立了以起草专家为核心的全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指导组,指导全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具体开展;组织编写了《规范》辅导材料,将适时组织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人员和有关中央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学习贯彻;正在制定与《规范》相配套的安全标准化评价标准,原则上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以确保标准等级评定的一致性。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从相关科研院所、中介机构中选取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专家或委托有能力的单位,经全国指导组辅导认可后,作为本地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和管理支撑,也可以直接借助全国指导组的力量指导本地开展标准化工作。各地在实施标准化过程中要注意及时研究新情况、发现新问题、总结新经验,积极探索安全标准化与安全生产许可、日常监管等安全工作相结合的有效途径,通过安全生产许可推动《规范》的实施。同时,通过《规范》的实施,提高矿山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促进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要研究制定推进企业向高等级标准达标的相关配套政策,对达到较高等级标准的企业,原则上可在安全检查、年检、相关费用的使用上依法采取一定的鼓励措施;对于达不到最低标准或达标验收后擅自降低标准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促进各类企业建立起不断达标的长效机制,确保全国标准化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搞好与原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考评的衔接工作
《规范》实施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办法及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一字〔2005〕27号)同时废止。2007年6月30日前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已经受理的企业申请,可按原标准进行评定,也可结合各地实际统一按新的标准进行评定。在此期间,各地不得按原标准化标准搞突击评定。
与本《规范》相配套的标准化评价标准、评定程序和管理办法将另行公布。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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