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办〔2006〕6号
- 【发布日期】2006-04-20
- 【生效日期】2006-04-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05〕18号文件精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若干意见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05〕18号文件精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若干意见
(穗办〔2006〕6号 2006年4月20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结构,现就我市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激励机制。高校毕业生到街、镇基层单位工作的,不再实行试用(见习)期工资,从报到之日起即享受同等学历毕业生试用(见习)期满后的工资待遇。
二、建立高校毕业生“准就业”见习机制。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准就业”见习活动,积极创新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模式,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毕业后未就业的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具有接收意向的单位进行适应性或试用性见习期间,用人单位应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同时市财政给予每人每个工作日15元的生活补贴,每人每个月最多按照22个工作日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照实际发生的工作日计算。见习期最长为3个月。市财政给予高校毕业生财政补贴的实施办法由市人事局另行制定。各区也应结合实际情况,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积极采取措施,做好促进本区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三、建立从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的制度。从2006年起,我市市直机关除技术性强及紧缺岗位外,逐步减少招录应届高校毕业生;区直机关除技术性强及紧缺岗位外,逐步减少招录应届高校毕业生;区直机关要将不低于三分之一比例的职位用于招录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对参加并完成“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报考我市公务员时笔试成绩加5分;在我市农村基层工作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报考我市公务员时笔试成绩加3分;在我市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基层单位工作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报考该机关公务员时笔试成绩加3分;其他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报考我市公务员时笔试成绩加2分。
四、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任职,全面落实新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制度。从2006年起,新录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在试用期满后2年内必须到本机关所属基层单位或下一级相关相应部门锻炼1年以上;街镇机关以及从化、增城市市直机关录用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高校毕业生为公务员,其初任职务应定科员以上;从化、增城市市直机关职位出现空缺时,应优先从所辖街道、镇的公务员(含选调生)中选调。
五、做好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工作。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是促进青年人才成长的重要途径,是优化基层公务员队伍结构、提高基层干部素质的有效方式。要结合我市实际并根据基层的需求,有计划地选调一定数量的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主要充实到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等基层单位工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选调生的日常管理和培训。
六、加大财政支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根据国家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给予扶持的政策,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纳入我市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的范围,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或贴息补贴。有关贷款条件等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另行制定。同时,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三年内免交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的配套文件,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七、各级党委和政府应根据中办发〔2005〕18号文件及本《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级民政、教育、卫生、财政和人事部门应分别研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街道、社区和农村支教、支农、支医的具体措施,建立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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