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8〕93号
- 【发布日期】2008-04-23
- 【生效日期】2008-04-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8年全省(不含厦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8年全省(不含厦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的通知
(闽政文〔2008〕9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地税局:
为做好2008年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确保城镇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金按时足额领取发放,现下达2008年全省(不含厦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收支计划。收入计划编制原则:实行零基预算,不与上年实际收入挂钩;考虑新增退休人员对基本养老金收入的影响;参保职工人数在上年末实际参保人数基础上,综合考虑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末未参保人数等因素,按一定比例扩面;缴费基数以全省上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为基础,参照上年各地实际缴费基数做适当调整。支出计划编制在上年实际支出水平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新增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各种增加支出因素。按照以上原则核定,2008年全省(不含厦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计划为86.80亿元,支出计划为83.47亿元(不含省级预留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具体收支计划见附件。
二、财务管理体制。2008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务体制继续实行“核定收支、全额缴拨、超收奖励、短收不补、节支全留”的财务管理体制。“核定收支”即省政府核定下达收入支出计划,上年已收但未入库的收入当年入库后不计入当年的收入任务,具体核算办法由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全额缴拨”即各设区市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上缴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由省级全额拨付;“超收奖励”即超额完成省核定部分(超收)由省财政在年终结算时对地市给予一定奖励;“短收不补”即需省级调剂补助的设区市未完成省核定收入部分(短收)省级不予调剂补助,短收部分由地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负担,不足部分由同级政府负担;“节支全留”即实际支出比省核定的支出减少部分(节支),纳入设区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三、各设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确保本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计划的完成和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并在本文下达一个月内按省级测算的原则分解收支计划,省直相关部门要做好工作指导。将计划分解情况于6月1日前报送省政府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地税局备案。
附件:2008年全省(不含厦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
2008年全省(不含厦门)城镇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表
单位:万元
地 区 收 入 支 出
福 州 229000 233500
漳 州 69800 93600
泉 州 129500 71700
三 明 66000 102600
莆 田 36000 27500
南 平 59700 102600
龙 岩 47000 51800
宁 德 33700 36400
八地市小计 670700 719700
行 业 197300 115000
全省统筹小计 868000 834700
备注:1.福州市任务中含由省地税直征局征收的省属在榕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金6200万。
2.本次下达的支出计划中不含2008年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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