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州市烟草专卖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发布文号】穗烟专〔2006〕107号
- 【发布日期】2006-08-16
- 【生效日期】2006-08-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烟草专卖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行为的联合通告
广州市烟草专卖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行为的联合通告
(穗烟专〔2006〕107号)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进一步严厉打击无准运证承运、托运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堵塞违法运输烟草制品的渠道,整顿和规范广州货运站场的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托运或自运烟草专卖品(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异地携带烟草专卖品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否则,依照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行为进行处理。
二、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货运站场的开办者负有依法严格管理本站场的义务,对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举报。不得隐瞒事实或向当事人通风报信,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或者阻挠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检查。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四、对有其他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行为的货运市场和承运人,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和《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追究市场开办者和承运人的责任。
五、凡举报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按规定予以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举报电话:
1.广州市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举报电话:87013933
2.广州市烟草专卖局白云分局稽查大队举报电话:86294551
3.广州市烟草专卖局天河分局稽查大队举报电话:87013906
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运管局举报电话:86010100
5.广州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6.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电话:12315
广州市烟草专卖局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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