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办〔2006〕98号
- 【发布日期】2006-08-21
- 【生效日期】2006-08-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办〔2006〕98号)
各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截止2006年12月31日,我局已颁发的全国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即将全部到期。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及时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以下简称“资质延续”)。现将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延续中涉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质延续条件
申请机构应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资质条件。
二、申请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申请表(附件一);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工作场所、场地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及身份证件、学历(位)证书复印件;申请延续核工业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的,还需提交核安全工程师注册证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受聘证明(具体要求见附件二);
(七)与附件一中固定资产清单内容一致的固定资产证明(发票或产权证明复印件等);
(八)法定代表人个人简历、身份证件复印件;
(九)企业法人机构的企业章程(含出资人、出资比例等);
(十)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申请和审查程序
(一)各申请机构应于2006年10月20日前向我局提交申请材料(一份);
(二)我局组织对申请材料和申请机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征求省级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意见,并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
(三)我局根据申请机构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为其颁发相应等级和评价范围(含评价范围等级)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对未申请资质延续或达不到最低资质条件的机构,按有关规定取消其资质。
四、其他事项
(一)申请机构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对提供虚假材料或借人、借证的机构,以及出借、挂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的个人,一经查出,我局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新颁发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由申请单位派人领取。领证具体时间将在我局网站(www.sepa.gov.cn)另行通知。
(三)自2007年1月1日起,各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不得使用原资格证书缩印件。取得资质证书的机构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四)各申请机构应按时将申请材料报送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环评司应利
联系电话:(010)66556408
通讯地址: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申请表
2.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受聘证明材料要求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二:
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受聘证明材料要求
一、事业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应提交本机构人事部门或有人事管理权的上级人事部门提供的人事档案关系证明;
二、企业或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提交本机构人事部门、有人事管理权的上级人事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提供的人事档案关系证明,以及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2006年或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核安全工程师注册证或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以来,在本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凭证;
三、离退休后的返聘或聘用人员应提交离退休证明及本机构出具的返聘证明或劳动合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