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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省级文化先进县(市、区)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7]213号
  • 【发布日期】2007-06-26
  • 【生效日期】2007-06-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省级文化先进县(市、区)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省级文化先进县(市、区)的批复

(闽政文[2007]213号)




省文化厅:

《关于请省政府颁布第三批省级文化先进县(市、区)的请示》(闽文社〔2007〕49号)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福建文化强省建设纲要》和《福建省“十一五”文化发展专项规划》的有关精神,按照《福建省创建文化先进县标准》的有关规定,经各有关市、县(区)推荐和第三批省级文化先进县考评组验收合格,省人民政府同意确定长乐市、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鲤城区、丰泽区、惠安县、德化县、安溪县、永安市、将乐县为第三批省级文化先进县(市、区)。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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