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教育部
- 【发布文号】教体艺厅〔2006〕10号
- 【发布日期】2006-09-05
- 【生效日期】2006-09-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教育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新学期初两起学校食物中毒事件的紧急通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新学期初两起学校食物中毒事件的紧急通报
(教体艺厅〔200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新学期开学后,四川省崇州市实验小学、辽宁省沈阳市实验中学相继发生食物中毒事件。9月1日,崇州市实验小学学生中午在学校食堂食用凉拌猪肉,9月2日和3日,陆续有学生出现恶心、呕吐、腹泻、腹痛等症状,被当地医院诊断为细菌性食物中毒。9月1日,沈阳实验中学高中部部分学生中午和晚上在学校食堂用餐后出现发热、腹痛、腹泻、水样便等症状,经调查,该学校食堂存在无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无健康体检证明、食堂后厨工艺流程不合理、环境卫生差等问题,有关部门多次提出整改意见,但该校均未落实。学校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并做出重要批示,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工作。
为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今年以来,我部已多次下发文件,对该项工作进行部署,并提出具体要求。为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从上述事件中吸取教训,有效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要以对学生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领导,完善并落实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学校食品卫生(包括饮水)、肠道传染病防控工作作为开学初的重点工作,认真进行研究和部署。要按照食品卫生有关法规文件要求,层层落实责任目标,强化管理,特别要落实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校长责任制、食物中毒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06]22号)要求,立即组织力量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食品(包括饮水)卫生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工作要扎实、深入,不留死角,关注细节,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学校限期予以整改,对未按要求整改的学校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各级各类学校要以多种形式对广大师生开展一次食品卫生、预防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农村中小学要注意教育学生不喝生水、不摘食野果(菜)、不买街头无证小贩的饮(食)品等,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强化报告意识。发生学校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必须按要求立即向当地疾病控制部门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隐瞒实情不上报者,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特此通报。
二○○六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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