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发〔2008〕1号
- 【发布日期】2008-02-29
- 【生效日期】2008-02-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第三十二届劳动模范和模范单位集体评选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第三十二届劳动模范和模范单位集体评选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8〕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第三十二届劳动模范和模范单位(集体)评选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哈尔滨市第三十二届劳动模范和模范单位(集体)评选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第三十二届劳动模范和模范单位(集体)评选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回顾和总结全市人民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大力宣传模范人物和模范集体的先进思想和事迹,弘扬伟大的劳模精神,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劳动光荣、崇尚知识、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建功立业的积极性,为建设“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参评范围
哈尔滨市所辖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干部、职工(含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方面人员)和农民;党的隶属关系在哈的中直、省属单位及干部、职工。
县(市)副处(含副处)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市副局级(含副局)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已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原则上不在参评之列。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专家和学术带头人)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可按科教人员对待。
三、评选数量及各类人员比例
本届劳模大会拟评出模范单位100个左右,模范集体100个左右,劳动模范400名左右(其中特等劳动模范20名左右)。
本届劳动模范人选中,一线职工(含农民工)不少于劳模总数的43%;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不多于劳模总数的15%;科教文卫体等人员不少于劳模总数的10%;农民(含乡镇企业职工)不少于劳模总数的20%;其他人员占12%左右。妇女、青年、少数民族、进城务工人员和下岗再就业人员占一定比例。
四、评选条件
(一)劳动模范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坚持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奋发有为,在老工业基地振兴和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深化企业改革,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开拓进取,大胆创新,为促进企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突出贡献;
2.围绕增强我市综合实力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在完成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
3.立足本职,吃苦耐劳,钻研业务,勇于创新,在开展劳动竞赛和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中,开发研制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开拓产品市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4.在国民教育、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医疗卫生、体育休闲等领域和交通运输、通讯邮电、金融财贸、社会公益等服务行业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6.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7.在农林牧副渔业生产中,解放思想,科学种田,多种经营,劳动致富,扶贫帮困,在发展壮大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8.在其他方面有显著成绩。?
特等劳动模范条件要高于劳动模范条件,必须为社会做出重大贡献并产生重要影响。
(二)模范单位(集体)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1.领导班子团结,工作作风扎实,勇于带领职工群众克服困难,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
2.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切实转变生产经营方式,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国内、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3.依靠科技进步,推动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在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和提升产品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4.大力开发和积极推广职工在节能降耗增效方面取得的新成果,在引导职工增强节约意识,倡导节约资源的消费方式,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推动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5.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利,企业发展的重大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交职代会讨论,实行厂务公开制度,企业经营情况做到公开、透明,在企业民主管理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6.积极开展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努力提高职工思想素质和岗位技能,在体制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7.坚持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在加强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改善劳动条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五、组织领导
成立哈尔滨市第三十二届劳动模范表彰大会筹备委员会,主任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姜明担任,副主任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曲磊,市政府副市长王莉,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高迎祥,市经委主任朱文玮,市人事局局长夏秀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边洪霄和市农委主任杨靖武担任,成员由市委办公厅副主任孙永志,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张丽欣,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张力斌,市纪委常委、市纪检委秘书长李云鹏,市政府国资委党委副书记田汝范,市财政局副局长朱守东,市人事局副局长丁永林,市农委党委副书记夏淑文,市总工会副主席孙青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闫吉顺,市经委副主任付杰苒,市教育局党委副书记闫生,市科技局副局长吴兴国,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王利,市中小企业局副局长叶福元,市总工会副主席方春梅,团市委副书记闫红蕾和市妇联副主席单云组成。筹委会下设评选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高迎祥兼任,副主任由市总工会副主席孙青林、市人事局副局长丁永林、市农委党委副书记夏淑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闫吉顺和市总工会副主席方春梅兼任。
六、评选办法和程序
(一)依照市劳动模范评选条件,可按照本人自荐、组织推荐的评选程序进行推荐。各单位对推荐的单位、集体和个人要层层审核,严格把关,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农民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二)履行基本程序后,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向市评选办公室申报;市属企事业单位由主管委、办、局(总公司)综合联评后,向市评选办公室申报;区、县(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由各区、县(市)联评后,报市评选办公室。
(三)市评选办公室审核、考评后,向市劳模大会筹委会提出推荐名单,经市劳模大会筹委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后,在哈尔滨日报上进行公示,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特等劳动模范要在市劳模大会筹委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
七、奖励方式
本次当选的劳动模范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同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模范单位和模范集体由市政府颁发奖牌。
八、有关要求
(一)坚持标准,坚持原则。要真正把那些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者推选上来。近两年发生过偷税、漏税、欠税的,不按时支付职工工资(含农民工工资),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包烧费的,发生过重大伤亡事故或其它重大事故的,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不依法成立工会组织、未建立职代会制度或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不履行职代会决议、严重侵害职工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不按时交纳工会经费的,违反国家和地方环保政策法规、被环保部门一票否决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精神文明单位被摘牌的,在推荐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企事业单位和负责人,均不能作为推荐评选对象参加推荐评选。
(二)公开透明,确保公正。本届劳动模范评选条件、推荐程序和原则要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开。评选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评选条件,认真履行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推荐人选必须进行公示。推荐为模范单位和作为劳动模范人选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要按干部管理权限,提请组织、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等部门审查后,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具有多重职务身份的人选,不得以兼职或次要身份参加评选。
(三)面向基层,突出一线。各单位在组织推荐时,要严格掌握结构要求,确保一线职工和普通劳动者的比例。
(四)精心组织,广泛宣传。各有关部门要把这次评选活动作为深入贯彻市委十二届三次全委会议精神,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载体,广泛进行宣传,努力营造劳动光荣、创造伟大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建立组织机构,制定评选工作方案,严格按照评选原则、程序和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好推荐评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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