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6〕82号
- 【发布日期】2006-09-25
- 【生效日期】2006-09-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
(豫政办 〔2006〕8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豫政〔2005〕54号)精神,调动新型墙体材料(以下简称墙材)生产和使用者的积极性,确保市场供应和建筑工程质量,进一步巩固关闭粘土砖瓦窑厂的成果,现就认真做好扶持发展新型墙材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加快发展新型墙材的紧迫感
大力推广应用新型墙材,是保护耕地、节约能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当前,我省发展新型墙材的任务十分艰巨。今明两年全省将关闭实心粘土砖瓦窑厂2492家,占现有粘土砖瓦窑厂的50%以上,减少实心粘土砖产能150亿块标砖。同时,需投入30多亿元资金,发展相应数量的新型墙材填补市场空缺。但是,我省生产新型墙材的原材料分布不均衡,有近半数的市、县(市、区)粉煤灰、煤矸石、砂石等制砖原材料严重缺乏;多数新型墙材生产企业技改和流动资金短缺,要达到快速扩大产能、稳定市场供应的要求难度很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新型墙材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解决新型墙材发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新型墙材的快速发展和应用。
二、科学规划布局,完善标准体系,引导和调控新型墙材健康发展
根据当地资源、建筑体系特点和建筑用材需求情况,按照因地制宜、均衡布局、城乡兼顾、扶优扶强的原则,科学规划新型墙材产能布局,明确新型墙材的发展重点、主导产品和布局要求。引导企业发展上规模、上档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型墙材,支持重点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加快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严格质量管理,防止出现低水平重复建设,避免造成新的资源和能源浪费。
积极发展承重新型墙材。焦作、平顶山、鹤壁、三门峡、济源、洛阳、安阳等粉煤灰、煤矸石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应积极利用工业废渣,以烧结煤矸石多孔(空心)砖、蒸压粉煤灰砖、粉煤灰烧结砖为主导产品;许昌、漯河、驻马店、信阳、南阳、濮阳、开封、周口、商丘等资源相对贫乏的地区应以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混凝土多孔(空心)砖为主导产品;济源、三门峡等有页岩的地区应发展烧结页岩多孔(空心)砖;郑州、开封、新乡和濮阳等沿黄地区可利用黄河淤泥适当发展烧结多孔(空心)砖;资源严重缺乏的地区要充分利用周边地区非粘土类资源生产新型墙材,并通过市场调剂弥补供应缺口。
加强新型墙材推广应用工作。进一步完善新型墙材标准体系,积极开展应用技术培训,加强应用环节的监督管理,抓好建筑示范工程,做好产品和原料的运输服务工作,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促进新型墙材的推广应用。
三、建立专项扶持资金,加大发展应用新型墙材力度
(一)资金来源。
市、县(市、区)政府每年从土地收益和其他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作为发展新型墙材的专项扶持资金。
(二)扶持对象及范围。
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墙材生产企业、使用单位、研发及推广单位进行贷款贴息和奖励。其中,对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材生产线工程项目进行贷款贴息,对新型墙材推广应用示范、试点工程进行奖励,对新型墙材的研发、推广和培训进行补助,对其他对发展新型墙材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和工程进行适当扶持。(三)扶持条件及标准。1.扶持条件:产品必须是列入国家和省新型墙材目录的非粘土类产品、获得建设部门颁发的《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书》、企业的生产规模(单线年生产能力)和工艺达到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2.扶持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贴息、补助、奖励的具体标准。
四、采取综合措施,加快新型墙材发展步伐
(一)切实保证新型墙材企业的建设用地。对停止生产实心粘土砖转型生产新型墙材的企业,允许其使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转产企业要求进入开发区、园区,符合产业政策和入园要求的,予以优先安排。新设立的新型墙材企业用地,其土地供应价可按协议出让最低标准价执行。
(二)进一步落实新型墙材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新型墙材,可享受按增值税应纳税款减半征收的政策;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废渣的新型墙材,可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企业利用煤矸石、矿渣、粉煤灰作为主要原料生产新型墙材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三)加大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各市、县(市、区)政府应依据省政府下达的新增新型墙材产能任务,适当安排建设资金扶持新型墙材行业重点项目。鼓励煤炭企业利用煤矸石生产新型墙材,利用煤矿专项治理资金和税收返还政策予以支持。
(四)继续用好新型墙材专项基金调控政策。对有一定规模、生产工艺较先进的新建和转型生产新型墙材且符合基金使用范围的企业,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应从本级留成部分的新型墙材专项基金中给予贷款贴息。新型墙材专项基金省级留成部分重点扶持导向性、示范性项目及科研开发、标准规程编制等。
(五)鼓励开发利用工业废渣。对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等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墙材的火电、煤矿等企业和新型墙材生产企业,按使用量核减排出废渣单位的排污费。火电、煤矿等企业出售粉煤灰、煤矸石等工业废渣,只能收取处理废渣的直接费用,不得加价出售,必要时由价格管理部门制定最高收费限额。
(六)发挥银行融资主渠道作用。银行应对重点新型墙材企业项目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给予支持,对经过省发展改革、建设部门备案登记的重点建设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提高授信额度。
(七)促进与新农村建设的有机结合。充分利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大力发展新型墙材,保证市场供应,引导农民转变建房用材观念,努力用新型墙材建设新农村。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扶持新型墙材工作取得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切实加强对发展新型墙材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统筹协调“禁实”(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关闭砖瓦窑厂和发展新型墙材工作,制定扶持新型墙材发展的具体实施办法,抓好落实。
(二)明确部门责任。省直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省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扶持政策的制定和监督实施;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内基建投资、工业结构调整等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好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安排转产或新建新型墙材企业的建设用地;省税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新型墙材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省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市、县(市、区)制定补贴奖励标准及项目审查、论证;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火电、煤矿企业排污费的核减;省发展改革、煤炭、电力部门负责对粉煤灰和煤矸石价格的监管;省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违规使用扶持资金的情况进行查处。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本地、本部门落实扶持政策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省政府将定期组织督导组进行专项检查,对工作不力、新型墙材发展滞后和实心粘土砖反弹回潮的地区进行督办或通报批评。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对扶持政策进行宣传,对外公布扶持的对象、条件、标准等,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引导社会资本理性投资,为加快发展新型墙材创造良好的社会和政策环境。
附件:1.国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2.省定鼓励支持新型墙体材料规模标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国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非粘土砖(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3000万块标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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