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9]76号
- 【发布日期】2009-06-12
- 【生效日期】2009-06-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2009年山西省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2009年山西省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晋政办发[2009]7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2009年山西省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2009年山西省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年”部署要求,进一步消减道路安全隐患,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现就2009年全省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2009年,全省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主动预防、积极建设的原则,以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建立更加优质、高效的道路安全通行保障服务体系为目标,全面深入排查,落实工作责任,实施科学治理,形成管理合力,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努力营造安全、畅通、有序、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排查治理范围及内容
2009年,各地重点排查治理以下道路安全隐患:
(一)低于规定标准或符合规定标准但连续使用极限值设计的公路急弯、陡坡、连续下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路段。排查是否存在连续多次发生一般以上同一规律性交通事故的情况。
(二)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安全防护设施缺失以及设计、渠化不合理的道路平交路口。排查交通设施缺失,主要排查道路平交路口是否存在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隔离设施和黄闪灯等其他安全设施缺失等隐患。排查交通设施设置存在问题,主要排查道路平交路口是否存在重要交通集散点交通诱导指示标志缺失,辅助标志内容不明确、不规范,交通标志设置位置不合理,交通标线不符合正常行车轨迹,人行横道两端有障碍物,路口信号灯长期处于关闭状态,在道路上设置广告牌,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以及交通设施损毁等隐患。
(三)高速公路及国、省道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合理,特别是高速公路指路标志,国、省道平交路口指示、让行标志,弯、坡及通过镇村等人口聚集区路段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等。
(四)农村公路特别是乡村道路线形未与路面同步改造、安全设施缺失以及事故多发点段的安全隐患。
(五)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进行,排查道路是否配置了隔离设施;学校、幼儿园门前是否设置了保护行人的过街设施或人行横道线,设置了提示标志;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是否设置了盲道;道路上是否设置了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信号;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是否规范、清晰、连续;路口禁止左转弯、分向行驶车道等标志与导向箭头有无相互矛盾;机动车行驶标志、非机动车行驶标志、机非示意道标志与地面标线有无相互矛盾;停车位等标线设置是否合理;机动车辆停车场是否配建到位等。
三、排查治理的工作目标
通过排查治理,力争年内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一)摸清本行政区内所有道路安全隐患并全部登记建档,7月底前,完成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交通标志、标线设置隐患的排查,提出完善限速、指路标志和相应安全设施的设置方案;
(二)根据排查出的道路安全隐患程度,进行省、市、县三级督办治理,落实责任单位和治理措施,其中省级、市级督办治理的安全隐患分别不少于排查总量的10%和30%;
(三)省、市、县三级督办的安全隐患路段治理率分别达到90%、80%和70%以上;
(四)每个县(市、区)建立1―2条农村道路安全示范路段;
(五)对2008年省、市、县三级督办公路危险路段治理情况进行一次评估,没有治理到位的督促治理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实施。要充分认识做好排查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确定专人负责,组织专门力量,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联合排查、分工治理、三级督办、综合验收。
(二)全面组织排查。在各地政府领导下,由公安交管部门牵头,道路主管部门参与(高速公路由高速公路管理局及下属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参与,国道、省道由省公路局及下属公路分局、公路养护管理段参与,县乡道路由交通局参与,城市道路由城建部门参与),安监等部门视情况予以配合,对本行政区的道路按照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顺序逐条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高速公路由高速公路公安交警牵头,高速公路管理局及下属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参与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排查工作要根据道路设计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综合考虑路段发生事故情况、交通设计、渠化是否合理、交通标志、标线是否缺失、路面是否破损等因素认真进行梳理排查。6月、7月期间,完成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的排查,8月、9月期间,完成对县道、乡道和城市道路的排查。各市、县要依据公路建设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于6月22日前完成隐患排查治理的部署和排查、督办标准的制订工作。
(三)健全安全隐患路段台账、档案。公安交管部门要充分运用交警队信息平台,逐一建立安全隐患路段排查治理工作档案,详细记录每个安全隐患路段的道路名称、路段位置、主要隐患、现状,以及近两年在该路段发生的交通事故情况及相关图片或相关视频资料等。对整改的路段,要将整改过程的情况、整改后的效果等,用视频或图片记录在案。公安交管部门的信息台账要与交通、城建等部门实现资源共享。
(四)科学治理隐患。按照边排查、边治理的要求,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路段,各相关部门要联合组织专家进行研究会诊,查摆隐患症结,分析形成原因,提出具体治理意见和措施,形成书面报告和整改建议,明确道路安全隐患的督办等级,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路段,由道路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整改。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级督办的原则,认真组织治理。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路段,由省交通厅、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落实治理措施和经费,对县乡道路、城市道路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路段,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整合各类资源,落实治理措施和经费。各地人民政府要牵头加大三级督办力度,按照“省级隐患路段由省、市、县三级政府共同督办;市级隐患路段由市、县两级政府共同督办;县级隐患路段由县级政府督办”原则,组织相关部门对隐患治理进行督办和验收,对治理不到位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确保治理到位。
(五)建立长效机制。要按照“减少存量、不增新量”的要求,大力加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建设。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村道路安全设施的投入,在农村道路建设资金中配套一定比例的安全设施投入资金,制订农村道路安全设施建设规划,明确建设总体目标和阶段性任务,确保农村地区新建、改建道路安全设施齐全。同时,要根据道路增长变化和交通事故规律特点,结合道路管理养护经费预算,每年定期组织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订和落实治理计划,逐年减少安全隐患路段。
(六)加强信息报送。6月22日前,各市要将隐患排查治理的部署情况及排查、督办标准报省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从6月份开始,每月26日前,各市要将排查出的道路安全隐患及相应的分级督办建议进行汇总,填写《2009年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基础台账》(见附件2),报省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确认(拟列为省级督办的隐患,请一并报送照片和详细说明材料),同时报送道路安全排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及《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见附件3);6月26日、9月26日前,分别报送本季度排查治理工作阶段性总结;12月12日前,报送年度排查治理工作总结。
省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联系电话:
0351-4968101
传真:0351-4045987
附件:1.省级督办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参考标准(2009年)
2.2009年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基础台账
3.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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