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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工作人员禁令
  • 【发布单位】国土资源部
  • 【发布文号】国土资发[2004]11号
  • 【发布日期】2004-01-14
  • 【生效日期】2004-01-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工作人员禁令

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工作人员禁令

(国土资发[2004]11号)




为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确保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行为的公平、公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特对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工作人员履行公务,制定如下禁令。

一、禁止为补偿安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项目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或以各种变通的办法为之供地、发证。

二、禁止在土地、矿产等行政审批事项中为项目申请人批条子、打招呼。

三、禁止配偶子女为本人任职单位直接管理的案件和土地、矿产资源等各项具体行政事务提供中介服务。

四、禁止指定或向办事方授意由指定中介机构从事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地质灾害咨询评估和项目设计等相关工作。

五、禁止接受基层单位和管理相对人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有碍公务的宴请招待,报销应由本人或亲友承担的费用。

以上各条禁止事项,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违者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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