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教育厅
- 【发布文号】闽教直〔2008〕25号
- 【发布日期】2008-11-19
- 【生效日期】2008-11-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对连江尚德中学等64所学校进行中小学示范图书馆(室)省级评估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对连江尚德中学等64所学校进行中小学示范图书馆(室)省级评估的通知
(闽教直〔2008〕25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示范图书馆(室)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教基〔2005〕74号)的要求和各设区市教育局的申报,经研究,我厅决定对连江尚德中学等64所学校进行中小学示范图书馆(室)省级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原则与标准
坚持科学性、导向性和可行性的原则,对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中小学图书馆(室)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校领导对图书馆(室)工作的重视,图书馆(室)的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及管理和服务工作水平,图书馆为课改服务、示范图书馆发挥对其他校的辐射、信息资源共享等作用,作为评估中小学图书馆(室)工作的主要标准。
二、评估时间安排
此次评估工作时间为2008年11月下旬至12月底,每个图书馆(室)评估时间不超过半天。各设区市教育局要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同时注意不得影响被评估学校的正常教学工作,不得增加学校负担,切实做好此次评估工作。
三、评估办法
由各设区市教育局统一组织成立评估组,进行预评估。每个评估组一般由3或5人组成(小学3人,中学5人),其中应包括已上报的省级中小学示范图书馆(室)评估验收专家2-3名,组长由专家担任。评估组根据《福建省中小学示范图书馆(室)评估标准》对各申报图书馆(室)进行综合评估、评定分值,并作出评估报告。省教育厅将派专业技术人员对通过预评估的学校图书馆(室)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严格把关,宁缺勿滥。
为保证评估工作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各设区市教育局须在进行预评估的前一周将评估组成员名单和具体评估时间安排报省教育厅生供办备查,并组织有关专家认真学习领会《福建省中小学示范图书馆(室)评估实施办法》,在评估过程中要统一标准,严格要求。
四、评估结果的审批
各设区市教育局将预评估结果报送省教育厅基教处、生供办,经审核、抽查通过后,省教育厅正式发文公布予以认定。“省级中小学示范图书馆(室)”的认定以省教育厅审批并正式发文公布为准。
附件:申报第六批省级中小学示范图书馆(室)评估的学校名单
福建省教育厅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申报第六批省级中小学示范图书馆(室)评估的学校名单
1、福州(6所):连江尚德中学、永泰县葛岭中学;福州市钱塘文博小学、福州市达明小学、永泰县樟城小学、闽侯荆溪中学。
2、厦门(3所):厦门市第三中学、厦门市第二外国语学校、厦门市集美区乐安中学。
3、宁德(2所): 蕉城区第五中学、周宁县咸村中心小学。
4、莆田(9所):莆田第十二中学、仙游县枫亭中学、仙游县枫亭海平初级中学、仙游县郊尾中学、仙游县湖宅初级中学、仙游县度尾中学;仙游县度尾中心小学、仙游县城西中心小学、仙游县坝下中心小学。
5、泉州(17所):泉州市双阳中学、晋江市第五中学、晋江市第二中学、晋江市南侨中学、晋江市南区中学、晋江市远华中学、晋江市东石中学、晋江市内坑中学、晋江市新侨中学、惠安县第一中学、惠安县高级中学、惠安县荷山中学、石狮市第八中学、石狮市蚶江中学、永春县第一中学;晋江市青阳街道高霞小学、晋江市青阳街道普贤小学。
6、漳州(6所):漳州第一中学、龙海市第一中学、诏安县第一中学、芗城区芗城中学;芗城区名流小学、东山县沃角小学。
7、龙岩(9所):连城县第二中学、长汀县第二中学、永定县抚市中学、上杭县第三中学、上杭县才溪中学;永定县城关中心小学、连城县实验小学、上杭县实验小学、上杭县蛟洋中心小学。
8、三明(2所):三明市第十中学、三明市梅列区东新小学。
9、南平(10所):南平市新光学校、建瓯第一中学、建瓯市徐墩中学、武夷山市第二中学、武夷山市朱子学校、光泽第一中学;建瓯市第一小学、建瓯市东峰镇中心小学、建瓯市水源乡中心小学、武夷山实验小学。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