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文化〔2006〕238号
- 【发布日期】2006-09-28
- 【生效日期】2006-09-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新增网吧审批管理办法
广州市新增网吧审批管理办法
(穗文化〔2006〕238号)
为了加强对新增网吧审批工作的管理,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新增网吧审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法制办核准,现正式向社会通告,从通告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广州市文化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新增网吧审批管理办法
经广东省文化厅〔2006〕86号批复核准,我市新增网吧指标520家,其中单体网吧指标364家,连锁网吧指标156家。为做好新增网吧的审批管理,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对我省网吧宏观调控方式实施调整的通知》(粤文市〔2005〕63号),制定本办法。
一、新增网吧的布局计划
根据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对我省网吧宏观调控方式实施调整的通知》要求和我市网吧市场的具体情况,从“促进市场繁荣、维护市场稳定”出发,决定将新增的网吧指标分两年发放。2006年向社会公开发放新的单体网吧指标262家;2007年发放余下的102家,其具体布局另行公布。
(一)2006年全市新增单体网吧的布局如下:
注:各区、县级市新增网吧的具体布局见附表。
(二)2006年全市新增连锁网吧指标的发布及审批由市文化局依据连锁网吧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新增单体网吧指标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网吧申请者除具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第九条规定的设立条件外,选择的经营场地必须是非住宅、非居民区且有合法产权证明的场所;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投入资金50万元以上。
三、新增单体网吧指标申请程序
(一)单体网吧设立的申请单体网吧的设立向所在区、县级市文化局提出申请并领取《网络文化经营活动立项申请表》,递交以下文件:
1.设立申请书;
2.《网络文化经营活动立项申请表》一式二份;
3.区工商分局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和企业章程的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和资格证书(毕业证、结业证、培训证)的复印件;
5.验资报告及资金信用证明复印件两份(现场审验原件);
6.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和租赁意向书复印件两份(现场审验原件);
7.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经营场地建筑平面图(复印件2份);
8.市规划部门出具的经营场所1:2000方位测绘图(复印件2份,现场审验原件)。
(二)新增连锁网吧的申请
连锁网吧门店的设立由取得合法身份的连锁网吧企业向市文化局提出申请,需提交的文件材料与单体网吧申请相同。
四、新增单体网吧设立申请受理办法及时限
新增单体网吧设立申请的审批采用统一时间提交申请材料,统一时间现场核查评分,统一审查并作出最后决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材料准备及提交
本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向拟申请网吧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文化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和提交时间;区(县级市)文化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认真核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最后2个工作日内统一向申请人发出统一编号的受理通知书。
(二)核查与评分的组织
发出受理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由区、县文化行政部门或政府联合审批人员3人以上,实地核查、现场测量及评分,填写《广州市网吧设立评分登记表》;所有参与评分人员和申请人需在《广州市网吧设立评分登记表》共同签字(现场核查评分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三)监督与公示
区、县文化部门根据评分情况,按分数由高到低排名并在政府网站或有关新闻媒体公示7日,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对在公示期内被有效投诉的申请单位,经核查属实的,及时更正分数或取消申请资格(接受监督和公示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四)《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立项审核意见书》的决定
公示结束,根据布局规划和评分情况,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意立项的,发给《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立项审核意见书》;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五、新增单体网吧设立申请现场核查、测量及评分标准
以60分为基准分,从以下4个方面进行评分。
1.经营面积(分值5分)。以200平方米为基准(不含附属用途建筑的占地面积,如办公室、洗手间、小卖部和外走廊等),以实际度量经营面积计算,每增加50平方米(201―250)加0?5分,最高加分5分。
2.距离中、小学校(含职业中学、中专;大学、幼儿园除外)周边最近直线距离(分值5分)。以直线距离200米为基准,区、县文化部门或政府联合审批人员3人以上联合实地测量为准,每增加20米(201―220米以此类推)加0?5分,最高加分5分。
3.经营场地楼层全部在首层的加2分,全部在二层加1分;混合首、二层按比例记分。
4.资金投入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为准,分值3分。
(1)50万元―99万元的加1分(含50万元);
(2)100万元―149万元(含100万元)的加2分;
(3)150万元以上加3分。
六、取得同意筹建批准文件的申请单位(市文化局核准立项资格)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场地建设及设备安装,并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次向区县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申请办理《网络安全审核合格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正式营业。
七、取得《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立项审核意见书》但不能在有效期内筹建完毕,应当向文化审批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文化部门可根据申请原因酌情延期3个月。延期后无特殊理由不能完成筹建,或在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迟迟不开工筹建的,取消原立项资格,指标予以收回,由区、县统筹安排。
八、取得《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立项审核意见书》但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不得申请更改经营地址和经营面积。否则,其有效申请资格自动失效,指标由市文化行政部门收回并在下一次网吧指标发放时统筹安排。
九、2007年新增单体网吧指标审批按照本办法执行。
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网吧审批过程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违规审批的,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处罚。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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