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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 【发布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大政发 [2009] 52号
  • 【发布日期】2009-08-21
  • 【生效日期】2009-08-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大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大政发 [2009] 5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稳定发展,切实提高建筑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充分发挥建筑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柱作用,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建质 [2005] 11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 [2009] 16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发 [2008] 9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建筑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我市建筑业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发展,现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2008年全市建筑业总产值704亿元,全年上缴税金32.4亿元,占全市地税收入的12.7%。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对于扩大劳动就业、吸纳和转移农村劳动力、带动相关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世界金融危机后,中央提出了扩内需、保增长、促发展的要求,建筑业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全市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清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奋发努力、扎实工作,推动我市建筑业发展再上新台阶。

二、促进建筑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任务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建筑业强市为目标,以优化调整产业结构、转变产业增长方式为主线,加大政府宏观调控、政策扶持和市场监管力度,推进建筑业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进一步提升大连建筑业企业的对外拓展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科技进步能力和节能降耗能力,促进大连建筑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不断巩固和提高大连建筑业在全省的领先水平。

(二)基本任务。立足建筑业发展战略,构建合理的行业组织结构框架体系,培育具有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拓展国内外市场;加强建筑市场法规体系建设,规范交易行为,培育诚信的市场环境,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加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大力推进建筑业技术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加强建筑行业人才培育和引进,提高行业实力和管理水平,增强建筑业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管理,有效控制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降低伤亡事故率;加强建筑行业的政府监管,减轻企业负担;完善工程建设监管体系,逐步建立工程风险管理机制。

(三)发展目标。做大做强建筑业,到2014年底,全市建筑业总产值达到3000亿元,实现增加值750亿元;年产值百亿元企业达到2家,50亿元企业达到4家;建筑业企业总量达到2500家,其中特级企业6家,一级企业125家,二级企业500家;年上缴税金100亿元;从业人员达到120万人。

三、促进建筑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优化产业结构,拓宽产业领域。积极培育工程总承包企业,建立以总承包为龙头、专业承包为依托、劳务分包为基础的工程承包体系,形成大中小企业、综合型和专业型企业相互依存、协调发展的建筑业产业结构。以资本和专业协作为纽带,市场培育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突破以房屋建筑为主的局限,重点扶持发展市政、公路、水利、电力、通信、钢结构、建筑智能化、建筑幕墙、地铁、隧道、消防设施工程、环保工程等高端专业的施工企业,培育大型专业设备租赁公司,形成传统与新兴、高端与低端、主营与兼营多业并举、共同发展的产业新格局。积极开展特级企业资质就位工作,促进我市特级企业就位顺利开展。

(二)实施优化重组战略。支持企业优化重组,加快优势企业的资本、人员、技术、品牌扩张,形成一批资金雄厚、人才密集、技术先进的大型企业集团,发挥其龙头和辐射带动作用。培育设计施工一体化大型企业,鼓励建筑业企业与勘察设计企业联合重组,充分实现设计施工并重。拓宽企业功能,发展成集设计、采购、施工管理为一体的综合型工程集团。引导鼓励有一定专业施工基础的中小型企业,突出专业技术优势,使之成为技术密集型的专业承包企业。

(三)强化扶优做强的建筑业发展激励机制。鼓励建筑业企业争创“龙头企业”和“大连品牌企业”。扶持优势企业,做大龙头企业。以优势企业为依托,推进企业规模扩张和联合重组,培育一批经营规模大、综合实力和融资能力强、有较高知名度的大企业、大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充分发挥建筑业优势区(市)县和建筑业骨干企业的集聚带动作用,从区域间的建筑劳务合作入手,引领和带动全市建筑业的发展。对发展突出且符合一定条件的我市建筑业企业,由市、区两级政府给予奖励。

(四)实施引进战略。对外省和中直特级企业到大连市落户实行优惠政策,对在我市设立总部的建筑业特级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按缴纳地方所得税额的50%给予补助。

(五)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企业提高面向国内外市场的经营能力,对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境外承揽工程业务,并通过承揽国外建筑工程项目带动劳务输出及相关设备出口的,可给予适当奖励。对建筑业企业承揽外地工程并取得收入的,市政府给与适当补助。对“走出去”的建筑业企业在资质升级、评优等方面给予扶持。行业主管部门每年都要有计划地在国内外重点区域、重点城市举办大连建筑业推介会,为企业抢占市场制高点创造条件、搞好服务。

(六)健全建筑市场法规和监管体系。严格履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实行工程类别确认和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招投标、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质量和安全监督、竣工结算备案、竣工验收备案、持证上岗等制度和市场行为、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制度。严格建筑市场管理,对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建筑业企业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清出建筑市场。建立和完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逐步推广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制度,推行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用经济手段规范建筑市场行为。

(七)实施建筑业科技发展战略。倡导节能省地型建筑和绿色生态建筑。支持建筑业企业开发应用新技术和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对纳入国家和省计划的企业技术中心和科研开发项目,按规定落实税费优惠。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科技合作,支持企业在境内外合资、合作兴办研发机构。积极实施建筑业科技示范工程,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有技术,制定具有自身特点的企业技术标准和施工工法,加强企业核心技术储备。支持建筑业企业加强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建筑业企业研究开发符合税收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提升建筑业产业化程度,减少建筑施工过程中的现场操作环节,提高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预制比例。支持新建房屋采取有效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降低单位面积能耗。推广绿色环保型建筑和节能省地型建筑。对节能省地型、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在计划立项、规划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给予优先审批。及时发布推广应用、限期使用和强制淘汰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目录,强化建筑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八)加强建筑业人才教育、培养和引进工作。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引进和培养人才,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企业家、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精湛的技工队伍。建立建筑业专门人才库,鼓励引进建筑业高级经济管理人才、企业管理人才、工程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涉外建筑经济人才。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依法实施建筑行业执业资格制度,加强执业人员继续教育,提高执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业能力。支持企业设立科技股份,鼓励各类人才以专利、发明、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加大收入分配向科技人才的倾斜力度。政府每年从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中拨付专项资金,用于建筑业企业职工和建筑业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加快转移。充分发挥建设系统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基地的操作技能培训、考核和安全继续教育作用,按照适用、实用原则,通过开展订单或定向培训、工程项目部创办民工夜校等形式,提高他们的实际操作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继续开展民营企业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建立民营建筑企业人才评价的长效机制。

(九)强化建筑业质量安全监管。加快推进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项目法人、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各司其职的质量保证体系,切实强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结构、功能和环境的综合质量。鼓励企业注重质量品牌,争创国优、部优、省优工程,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凡我市建筑业企业独立承包工程获得国家“鲁班奖”工程、“国家优质工程(金)奖”,并且当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银)奖”,并且当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省“世纪杯”(省优质工程奖)工程,并且当年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建立健全建筑领域落后产品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全面推行施工现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和项目部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严格执行建筑领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制,全面提高建筑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十)规范建筑业企业各类费、金管理。对已经停止征收的坚决停止征收,严禁以收费为目的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加重建筑业企业负担的各类行为。适时调整投标保证金标准,强化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的收缴管理力度,确保建筑业企业劳保费费源。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建筑业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建筑业企业购置并自身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十一)建立健全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及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努力改善农民工进城务工的环境。建立建筑行企业、从业人员基础数据库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实行信用等级评价和信息发布办法,形成有效的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遵章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在资质年度审验中实行“绿色通道”,予以简化手续或免予审验,在工程招投标中予以加分。加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工程结算管理,建立工程价款结算、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调解、仲裁和清算的约束机制,严格履行撤保程序,遏止竣工不结算等拖欠行为。积极培育建筑劳务市场,大力发展劳务企业,规范建筑业企业用工行为,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建立和完善建筑业企业欠薪快速反应处理机制。加强对建设领域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切实维护他们在工资支付、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十二)金融和税务部门对建筑企业给予大力支持。协调银行创新金融服务,对资信良好的建筑业企业降低开具投标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的条件;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对资质优秀、信用等级良好、项目回款有保证的企业可降低保证金比例,提高授信额度,为企业承建高端工程、市外工程、国外工程以及同时进行多个高端工程项目,给予融资支持;降低在建筑业企业投标开具信贷证明时手续费收取标准,分别确定中标企业和不中标企业以投标目的而开具的信贷证明收费标准,以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对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认定,对财务健全,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要查实征收。积极探索工程担保市场的培育和担保体系的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中介机构通过联营、合资、合作等方式组建专业担保公司,为建筑企业拓展市场、承接业务开辟融资渠道,提高投标过程中的竞争力。

(十三)扶持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发展。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发挥行业协会在服务会员单位、反映会员诉求、规范行业行为、制定推广新标准、普及新技术、维护会员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中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工作,发挥中介服务功能,为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各方市场主体提供协调、评价、监督、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十四)规范外地企业入连管理。加强外地建筑业企业入连施工管理工作,外地企业入连参加招投标时要成立分公司,进行工商注册,并持营业执照依法办理税务登记,逐步实现外地企业属地化管理,提倡外地企业在大连设立子公司。

各区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充分认识建筑业对拉动内需、促进就业的重要作用,把发展建筑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责任,统筹规划发展,完善政策措施,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为建筑业做大做强提供有力保障。市政府实施绩效考核,将建筑业发展纳入对各区市县工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并定期通报建筑业指标完成情况。

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建筑业统计工作,围绕大建筑业概念,充实统计内容,扩展统计渠道,改善统计方法,全方位、科学统计建筑业有关数据,并及时上报,为建筑业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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