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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条例》和《山西省旅游条例》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6〕67号
  • 【发布日期】2006-09-29
  • 【生效日期】2006-09-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条例》和《山西省旅游条例》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条例》和《山西省旅游条例》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06〕6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山西省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条例》、《山西省旅游条例》,推动旅游业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对促进旅游业发展的领导
1.确立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旅游产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引导、扶持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保障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培育和发展旅游市场,改善旅游产业发展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旅游产业列为经济结构调整的重点,对旅游产业发展在规划、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倾斜。
落实内容: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旅游业列入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和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研究制约本地旅游业发展的问题,制定解决办法并组织实施;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单列旅游发展资金并确保使用到位。重点用于旅游形象宣传和基础设施建设;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旅游业列为经济结构调整中优先发展的产业。
实施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重点检查单位:大同市人民政府、忻州市人民政府、朔州市人民政府、太原市人民政府、临汾市人民政府。
试点单位:运城市人民政府
2.建立健全旅游产业发展协调领导机构及办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旅游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旅游产业发展协调领导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工作,推进旅游产业与相关产业的协调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服从大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落实内容: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旅游产业发展协调领导组;
(2)地方各级旅游产业发展协调领导组要制定议事制度;
(3)地方各级旅游产业发展协调领导组成员部门要制订本行业、本部门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实施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重点检查单位:吕梁市人民政府、阳泉市人民政府、晋中市人民政府。
试点单位: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加强旅游资源保护,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3.加强旅游规划管理。
坚持“规划为先”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制订区域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旅游区(点)要制订旅游区(点)规划。在旅游开发过程中,严格按规划执行,严禁违规开发。
落实内容:
(1)未制定区域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的县级以上地区、未制订规划的旅游区(点)要立即制订规划;
(2)需要重新制订、修订与补充规划的要立即进行;
(3)省、市旅游管理部门要成立相应的规划评审、指导机构,制订旅游规划的指导和管理办法。
实施单位:相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各旅游区(点)。
重点检查单位:平遥古城、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王莽岭风景区
试点城市:晋城市
4.加强旅游资源保护。
禁止在游览观光区内新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项目。游览观光区内已经建成或者在建的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项目或者设施,应当逐步搬迁或者限期拆除。
落实内容:
(1)对已制订了规划的重点旅游区(点)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已建、新建和在建的项目要有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
(3)制定拆除游览观光区内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项目的具体办法。
(4)各类旅游项目要有严格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实施单位:省建设厅、省环保局
三、加快旅游经营管理体制和机制改革,实施产业创新
5.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旅游经营管理一体化模式。
旅游区(点)要积极探索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旅游资源实行有偿使用。旅游区(点)经营权的转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采用招标投标、拍卖和协议的方式进行。
落实内容:
(1)旅游区(点)要采取适宜方式,加快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按现代企业制度经营;
(2)省、市、县均要确定试点,开展跟踪研究,形成几种模式,在全省推广。
实施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旅游局。
试点景区:历山风景区、太行大峡谷景区。
试点单位:长治市人民政府。
6.促进旅游企业集团化发展。
鼓励和支持旅游企业以兼并、收购、控股、参股等方式跨行业、跨区域重组。鼓励国内投资者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本省投资组建大型旅游企业或者成立旅行社、旅行社分社,从事旅游开发和经营活动。
落实内容:
(1)鼓励已改制的企业适应旅游市场的需要,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旅游企业集团;
(2)组建1个省级,5个以上市级旅游集团公司。省级旅游集团公司的资产要在全国大型旅游企业中居中上游水平。
实施单位:省旅游局、省国资委。大同、太原、运城、晋城等市人民政府。
试点单位:大同市人民政府
7.推进旅游经济园区、旅游度假区、旅游扶贫试验区和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
鼓励在旅游资源特点突出、旅游景点相对集中、旅游经济效益显著的区域,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设旅游经济园区、旅游度假区、旅游扶贫试验区和生态旅游示范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红色旅游开发项目或者旅游扶贫开发项目,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等方面予以扶持。
落实内容:
(1)制定并实施省级旅游经济园区、旅游度假区、旅游扶贫试验区和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建设标准、检查评定标准、管理办法;
(2)扶持红色旅游项目和线路产品的开发,培育红色旅游热线;
(3)研究制定对上述四类区域的扶持政策。
实施单位:省及各市旅游局
重点检查单位:长治市文物旅游局(红色旅游开发落实情况)。
试点单位:大同市旅游局落实晋华宫旅游经济园区,忻州市外事旅游局落实大营、顿村旅游度假区,吕梁市文物旅游局落实临县碛口旅游扶贫试验区,朔州市外事旅游局落实雁门关生态旅游示范区。
8.创新旅游投融资机制
鼓励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投资公司为重点旅游项目的开发提供资金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推动对旅游企业的信用担保,为旅游企业融资创造条件。鼓励各种担保机构对旅游企业开展担保业务。鼓励旅游企业之间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落实内容:
(1)开展旅游投融资调研,制定旅游投融资政策;
(2)金融机构要积极做好旅游投融资服务;
(3)建立多形式的旅游投融资担保体系。
实施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投资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
四、扩大产业对外开放,加快产业要素建设
9.建立旅游项目库
做好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要定期收集旅游开发项目,建立项目库,为招商引资做准备。
落实内容:
(1)建立旅游资源档案;
(2)建立旅游开发项目库。
实施单位:省、市、县旅游部门牵头,同级文物、水利、林业、建设、国土、环保、扶贫等部门配合。
试点单位:吕梁市文物旅游局。
10.加快发展旅游职业教育
整合省内旅游教育资源,促进旅游高等教育的发展,努力办好高等旅游职业教育,大力发展中等旅游职业教育,支持国内外知名旅游院校到本省办学或者联合办学。
鼓励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有条件的专业研究机构开展旅游经济研究,推进研究成果产业化。
落实内容:
(1)制定省、市级旅游教育规划和旅游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2)制定旅游人才吸引、培养和使用政策。
实施单位:省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科技、公安、旅游等部门
试点城市:大同市、临汾市
重点检查单位: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和省科技厅
11.大力开发旅游商品和娱乐项目
制订旅游商品发展规划,指导开发具有山西历史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指导创建健康文明、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旅游娱乐项目。
落实内容:
(1)省、市要建立旅游商品研究机构。
(2)省、市人民政府要鼓励成立并扶持旅游商品生产企业。
(3)扶持有条件的企业在太原、大同、重点旅游区(点)及高速公路和旅游热线上,建设旅游商品购物中心。
(4)扶持地方特色的旅游演艺公司,县级以上旅游城市要建设固定的旅游演艺场所,团体。旅游城市、重点旅游景区要建设固定的旅游演艺场所,要有固定的地方特色旅游演出。
(5)鼓励在大运高速公路沿线的大同、太原、运城等旅游中心城市及平遥古城、绵山、壶口瀑布等重点旅游区(点)的服务区建设旅游娱乐中心,进行多样化的文艺展演。
实施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委、商贸、建设、旅游、文化、工商等部门
试点城市及景区:太原市、大同市、运城市落实本条中对城市提出的要求;平遥古城、绵山风景区、壶口风景区落实本条对景区提出的要求
12.发展旅游道路客运
鼓励发展专业旅游汽车客运公司开辟长途旅游客运专线。鼓励城市公共客运企业开辟市内旅游专线。城市出租车应旅游者要求可以跨出城市区域进入旅游区(点)。
落实内容:
(1)旅游汽车公司和旅行社的旅游专用客车,持有关证件运营,可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2)重点旅游城市要建立旅游集散中心,开通市内旅游专线和重点旅游景区的旅游客运线。
实施单位:省、市交通、旅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试点城市:太原市、大同市
五、加强旅游行业管理,建立诚信旅游市场
13.加强对旅游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
加强对旅游企业的安全、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健全投诉管理和处理制度,依法执法。加强对旅游市场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旅游产品的违法行为。
落实内容:
(1)依法对旅行社、导游员进行管理,确保持证上岗、规范服务,杜绝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行为。
(2)严格景区讲解员的管理,打击无证导游,净化旅游市场。
(3)依法对旅游市场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对旅游产品生产要着重从源头把好质量关,加强旅游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4)加强对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旅游业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
(5)对旅游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安全保障措施予以监管,保证旅游安全所必需的投入,健全案例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
实施单位:省、市、县旅游、质监和安监部门。
重点检查单位:太原市旅游局及相关质监、安监部门,平遥县旅游局及相关质监、安监部门。
试点单位: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政府
14.发展旅游协会等社团、中介组织
鼓励组建旅游行业协会等旅游社团、中介组织。支持旅游社团、中介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引导旅游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旅游诚信服务。
落实内容:
(1)加强省旅游协会工作;
(2)加快省级各专业旅游协会分会、各市旅游协会的组建,形成旅游社团组织体系。加强和完善各协会的功能,规范协会管理。
实施单位:省、市旅游和民政部门。
15.推进旅游行业标准化管理
组织实施有关旅游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省级旅游专业标准化发展规划及旅游业管理、服务等级、服务质量要求等地方标准并组织推广。
落实内容:
(1)完善与山西旅游业相适应的服务标准体系;
(2)大力推广国家旅游行业标准;
(3)制定省级旅游行业标准;
(4)加强旅游行业标准的行业管理。
实施单位:省、市旅游、质监、运输管理等部门。
16.建立旅游诚信体系,规范旅游企业经营行为
对旅游行业服务质量、诚信水平等组织考核,评定旅游经营诚信单位,建立旅游诚信体系;规范旅游企业合同,培养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
落实内容:
(1)制订旅游诚信考核评定标准。结合旅游企业的年检、复核形成一整套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与考核方法。
(2)评定旅游诚信单位,向社会公告。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山西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全省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山西省旅游合同文本》,并对企业自制的旅游格式合同进行备案监督。
实施单位:省、市旅游、工商局。
试点单位:太原市旅游局和太原市工商局
17.指导和规范旅游门票管理
建立旅游景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体系,完善门票管理制度。规范景区(点)门票收入使用的管理。
落实内容:
(1)旅游景区、景点的门票价格,必须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2)物价、旅游部门要对全省的门票情况进行全面的调研与分析,制定出台指导性的意见。旅游景区(点)门票要体现公益性,尤其对特殊群体要实行优惠。
(3)旅游景区、景点内有多处景观或者游览项目的,要分别设置单一门票或者价格低于单一门票价格总和的联票、套票,一并向旅游者公示,由旅游者自主选择购买。
(4)鼓励旅游景区、景点向省内旅行社组织的团体旅游者或者其他团体旅游者实行奖励性折扣售票。
(5)严禁景区(点)门票收入用于规定以外的用途。旅游景区、景点每年要从其门票收入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十的资金,专项用于景区、景点旅游资源的宣传、保护和旅游服务设施的改善。
实施单位:省、市物价、旅游部门
试点城市:晋中市。
六、改善产业发展环境,落实产业发展政策
18.建立旅游信息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旅游信息网络建设,发展旅游电子商务。通过多种形式发布本行政区域旅游资源开发、旅游设施建设、旅游经营和旅游活动信息,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落实内容:
(1)办好“山西旅游信息网”和“金旅工程”,使之具备旅游形象宣传与旅游咨询、商务交易等功能,实现信息平台的市场化经营;
(2)省、市旅游部门要建立旅游信息网站;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务网站要开辟旅游信息栏目;
(4)县级以上旅游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设立对公众服务的旅游信息咨询设备。所有旅游信息内容要准确、丰富、实用,并及时更新。
实施单位:省、市、县人民政府,旅游部门。
重点检查单位:太原市人民政府。
19.落实对发展旅游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政策
省、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的具体办法,并资金到位。
落实内容:
(1)对获得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或者中国最佳旅游城市称号的,省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2)对旅游招徕中自主外联、境外入省包机、国内入省包机、专列等业务量大的旅行商和新闻媒体、驻外办事机构旅游宣传成绩显著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实施单位:省旅游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出台省级奖励办法,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实施办法。
重点检查单位:大同市人民政府、忻州市人民政府、朔州市人民政府、太原市人民政府。
试点单位:运城市人民政府、晋中市人民政府。
20.落实旅游企业平等待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从事旅游开发和经营者,在行政审批、政策扶持、信息服务等方面提供与本省旅游企业同等的服务。
落实内容:
(1)旅游宾馆、饭店用水、用电、用气的价格按一般工商企业的标准执行。
(2)允许旅行社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委托,办理公务活动的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
实施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市物价局,各市建设局、自来水公司、电管局、天然气公司、煤气公司。
21.规范执法行为
各旅游产业相关执法部门在加强旅游执法的同时,要规范旅游执法行为。严禁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侵犯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落实内容:行政执法人员对旅游宾馆、饭店的检查不得影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侵犯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实施单位:各级公安执法、工商行政、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部门。

本《实施意见》中落实内容、实施单位、试点城市、试点单位、重点检查单位分别指:
落实内容:是将两个条例相应内容做了分解和细化,是实施单位具体操作、执行条款的依据和内容。
实施单位:是指具体负责落实条例相应内容的单位。
试点城市:是指在综合性要求中,该城市的整体表现要在全省有示范作用。
试点单位:是指该条款的实施单位要在此项工作中有突出表现。
重点检查单位:是指所列单位应当积极落实相应条款,将作为全省重点指导和监督单位。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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