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川府函[2009]154号
- 【发布日期】2009-07-14
- 【生效日期】2009-07-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四川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双桥水库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双桥水库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
(川府函[2009]154号)
巴中市人民政府:
为确保双桥水库前期工作顺利进行,避免重复建设,现就双桥水库淹没区及枢纽工程建设区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7月20日起,双桥水库淹没区及枢纽工程建设区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
(一)枢纽工程坝址以上水库淹没涉及的巴中市平昌县元山镇长岗村1、2、3、6、7组,兴元村1、2、3、4、5、6、7组,元山镇居委会2、3、5、6组;土兴乡郭寺村1、2、3、4、6、7、8、9组,宇黄村3、4、5组,华山村8、9、10、11、12组海拔高程457.4米以下地区及相应的回水淹没区范围以内。
(二)枢纽工程建设区涉及的巴中市平昌县元山镇长岗村6、7组;土兴乡华山村8组及沿龙潭溪河岸地区核定标明的施工红线范围以内。
在以上区域内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 不得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屋及其他设施, 不得新栽种各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违反上述规定的,搬迁时一律不予补偿,并按违章处理。
上述区域内人口自然增长严格按四川省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人口机械增长除按规定正常调动、婚嫁、复转军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公招公聘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劳改劳教期满回原籍等人口外,禁止向上述区域迁入人口。在规定时间以后自行入住的人口以及上述区域内无户籍的人口一律不按移民对待。
二、巴中市及平昌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强行在上述区域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并严肃查处。
三、巴中市及平昌县人民政府要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尽快按照工程技术设计深度要求对上述区域打桩定界、设置长久性明显标志,同时对打桩定界范围以内各项移民实物指标进行调查、登记、公示、核定并确认到户、到人,经移民户户主或迁建单位和调查组现场代表各方签字认可后建档建卡。在完成实物指标调查后尽快编制上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并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为依据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四、本通知有效期限为1年。
五、巴中市及平昌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印发、张贴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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