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莆田市
- 【发布文号】莆政土[2009]1号
- 【发布日期】2009-01-05
- 【生效日期】2009-01-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电信莆田分公司笏石等接入网机房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电信莆田分公司笏石等接入网机房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莆政土[2009]1号)
市国土资源局:
中国电信莆田分公司接入网机房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经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08]557号文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莆田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秀屿区农用地0.0696公顷(其中耕地0.05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秀屿区笏石镇温东村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123公顷,丙仑村旱地0.0126公顷,东华村水田0.0026公顷、旱地0.0106公顷,度田村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113公顷,炮厝村水浇地0.0122公顷,山亭乡利山村未利用地0.0128公顷,西前村旱地0.0118公顷,东峤镇东兴村园地0.0126公顷,平海镇东美村旱地0.007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061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1121公顷,作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接入网机房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项目建设应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卫生、消防和安全等要求并按规定报批。
三、你局应在接到征地通知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发布公告并负责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你局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管理费按规定征缴。
四、你局必须按规定征缴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年度土地开发整理任务统筹安排各地落实。
五、该项目农用地0.0696(其中耕地0.057公顷)、未利用地0.0128公顷,计入莆田市2008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以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你局依法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批准征地的文件自动失效。
二OO九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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