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2-28
- 【生效日期】2007-02-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妇女发展“十一五”规划
山西省妇女发展“十一五”规划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山西省妇女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山西省儿童发展“十一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山西省妇女发展“十一五”规划
前言
妇女是创造人类文明和推动社会发展的一支伟大力量。妇女的发展水平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尺度。自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省人民政府先后制订颁布了我省妇女发展“九五”、“十五”规划,规划的实施改善了我省妇女生存与发展的社会环境,保障了妇女的合法权益,推进了男女平等的进程,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中的平等权利进一步得到实现,妇女在社会各个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全省妇女事业的发展取得了新的成就。但是,由于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和限制,特别是在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完善的过程中,妇女生存发展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全面促进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依然任重道远。
2006―2010年是我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建设的关键时期。面对全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我省妇女发展必须有更高的目标和更快的前进步伐。为此,省人民政府制订并颁布《山西省妇女发展“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从省情和妇女发展现状出发,确定了“十一五”时期我省妇女发展的总目标、妇女优先发展的六个领域的主要目标及策略措施。《规划》的制订和实施,将会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能,动员全社会力量,为妇女的进步与发展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引导广大妇女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在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实现自身更大的发展。
总目标
坚持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推动妇女充分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性别平等和两性和谐发展,推动全省妇女事业健康、持续、快速、全面发展。
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经济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保障妇女平等获得资本、信贷、土地、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权利。
――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权利。
2.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促进男女平等就业。
――到2010年,全省妇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数的比例保持在40%以上。
――城镇妇女就业率达40%,城镇妇女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促进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合理流动,增加农村妇女非农收入。每年转移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10万人。
――改善妇女就业结构和就业层次,女性在新兴产业和科技领域就业比例不断提高。
――技术工人岗位等级中女性比例提高5%。
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
――城镇妇女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参保率分别达到90%、90%、75%、50%、46%。
――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村妇女占参保农民的25%。
4.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
――依法保障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每年对女职工进行妇科及乳腺疾病普查,并对患者给予积极治疗。
――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有关假期的权利。
――加大执法力度,禁止安排妇女从事法律规定的禁忌劳动。
5.消除妇女贫困,提高贫困、残疾妇女就业率。
――减少贫困妇女人数,到2010年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妇女全部纳入救助范围。
――提高残疾妇女就业比例。
(二)策略措施
1.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我省实施办法、《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2.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保护妇女平等就业的劳动管理机制,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提高女职工录用标准。加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和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3.积极拓宽妇女就业渠道,在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充分考虑妇女就业的需要,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千方百计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引导妇女转变择业观念,鼓励、扶持妇女自主创业。积极为妇女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和培训。
4.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5.进一步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指导用人单位把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内容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推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到2010年,在签订集体合同的单位中,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率达到80%以上。严禁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为由将其辞退、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或者降低其工资标准。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女职工健康检查制度。
6.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帮助农村妇女学习农业实用技术,促进农村妇女增收致富,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不断深化农村妇女“双学双比”、城镇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鼓励城乡妇女在各自的岗位上建功立业。
7.加大对贫困妇女扶持力度,积极开发和引进适合妇女从事的扶贫项目。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鼓励、支持以妇女为主的扶贫经济实体的发展,使贫困妇女成为扶贫资源的获得者和扶贫成果的直接受益者。
8.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不同所有制经济实体中的妇女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使妇女在参与经济发展中享受各项社会保障待遇。完善城镇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和相关配套措施,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需求。
9.为残疾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残疾妇女的就业比例。
二、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一)主要目标
1.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及决策水平。
――逐步提高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女性的比例,到2008年换届时,省人大女代表、省政协女委员的比例要在上一届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
2.增强妇女参与决策和行政管理的能力。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至少各有1名女干部。
――各级党政工作部门要有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中配备女干部,其中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领导班子要首先选配女干部。
――正职女干部的比例要有所提高。
――女性较集中的部门、行业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要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3.改善女干部队伍结构。
――改善女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提高高学历女干部的比例。
――改善女干部队伍的年龄结构,市级以上党政机关中45岁以下的厅局级女干部、35岁以下的处级女干部在同级干部中的数量要逐步增加。
――加大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选拔力度,省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中,女干部分别不少于15%、20%。
4.扩大妇女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参与范围。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要占一定比例。
――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应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村民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要有较大提高。
(二)策略措施
1.以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为指导,提高全社会对妇女参政议政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决策者的性别意识。逐步在各级党校、行政院校开设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课程,大力宣传妇女在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提高女性人才在社会上的影响力,为女性人才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逐步实现各级领导班子中女干部的配备目标。
3.坚持平等竞争与政策扶持相结合。在干部的选拔、聘用、晋升及公务员录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女干部。
4.根据女性自身的特点和岗位需要,定期开展各级、各类教育培训,加强对女干部多层次、多岗位的轮岗锻炼,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提高女干部参政议政的能力和素质。
5.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女性人才信息库和储备库,注意充实和储备我省经济发展急需的各类女性人才,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结构。相关部门要尽快掌握一批有培养前途的女干部,进一步拓宽选拔女干部的视野。
6.扩大基层民主,鼓励妇女积极参与竞争、选举和民主管理,保障妇女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三、妇女与教育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女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
――小学适龄女童净入学率达到99%以上,巩固率达到96%以上,辍学率控制在2%以内。
――初中女童毛入学率达到98%以上,巩固率达到95%以上,辍学率控制在2%以内。
2.提高女性接受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比例。
――高中阶段教育女性毛入学率达到85%。
――高等教育女性毛入学率达到28%以上。
3.扫除妇女文盲。
――成人妇女识字率达95%以上,青壮年妇女文盲率控制在1%以内。
4.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
――加强对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女性复合型人才比例。
――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
――提高女性接受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比例。
5.提高农村妇女科学文化素质。
――不断提高农村妇女取得农民专业技术职称和获得“绿色证书”的比例。
――农村妇女参加新型农民培训人数达20万。
6.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国家平均水平。
――女性15岁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9年左右。
(二)策略措施
1.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原则,将妇女教育主要目标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
2.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农村适龄女童、残疾女童、流动人口中女童和城市特困家庭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以素质教育为核心,巩固、提升、普及义务教育水平,对农村和城市特困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杂费,继续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免费课本和寄宿生活费补助。
3.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女性接受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水平,注重培养妇女的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重点发展县、乡和农村的中等职业教育,为初中毕业生中的女性提供多种形式的继续学习机会。
4.扩大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规模。全面落实各项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帮助贫困女大学生完成学业。改善学科领域的性别分布结构,培养高新技术和现代管理领域的女性专业人才。
5.加强对农村妇女进行技能培训,继续开展“绿色证书”培训、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前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术培训,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村妇女的整体素质。
6.对残疾妇女进行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提高残疾女性受教育程度,增强其生存和发展能力。通过对口扶贫支教、启动远程教育扶贫项目措施,提高边远贫困地区妇女受教育的水平。
7.加大扫除妇女文盲工作的力度。把扫除农村妇女文盲、半文盲的巩固提高工作纳入农村教育总体规划,并制订具体实施计划。
8.积极利用网络和现代化远程教育资源,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为妇女接受教育创造条件和机会。
9.把妇女素质教育贯穿于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以及培训等各个方面,培养女学生的知识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人文素养和科学精神,普遍提高妇女的文化知识水平和科学技术的应用能力。逐步形成大众化、社会化和终身教育体系,为妇女提供终身学习的条件和机会。
四、妇女与健康
(一)主要目标
1.妇女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服务。
――妇科病普查率和治疗率达到60%。
――妇科病患病率控制在较低水平。
2.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
――孕妇产前检查率达到95%以上。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65%以上,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农村消毒接生率达到95%以上。
――孕产妇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25%。
――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城市达到90%以上,农村达到60%以上。
3.保障妇女计划生育的权利。
――人口自然增长率每年控制在6‰以内。
――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保持在87%以上。
4.提高妇女特殊人群的卫生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
――流动人口中的妇女享有与户籍所在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5.控制妇女性病、艾滋病的感染率和发病率。
――性病、艾滋病知识知晓率城市达到85%,农村达到55%以上。
――降低妇女性病、艾滋病的感染率和发病率。
6.提高妇女的健身意识,增强妇女身体素质。
――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妇女比例逐年提高。
(二)策略措施
1.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对卫生保健产品、卫生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母婴保健服务行为,依法查处各类危害妇女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保护妇女的健康权利。
2.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农村三级卫生保健网的建设,尤其是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保障妇幼卫生人员的报酬,稳定妇幼卫生队伍。加强基层卫生保健人员的培训,到2010年,使各级妇幼卫生人员产科急救知识及产科技术培训覆盖率达到90%。
3.继续实施“母婴安全大行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加强孕期保健、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和管理及贫困孕产妇住院救助,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加强产时保健,减少不必要的医学干预,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4.提高妇女常见病的普查普治率,重点筛查和治疗严重危害农村妇女健康的疾病,预防和减少农村妇女妇科病的发生。针对妇女不同时期生理和心理特点提供生殖保健和精神健康等服务。将流动人口中孕产妇保健纳入当地孕产妇保健管理范围。
5.完善妇幼卫生监测网络和常规报告系统,各级医疗、保健、计生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出生缺陷、性病及艾滋病的监测报告制度。
6.以生殖健康为中心,普及生殖保健、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和地方病防治等知识。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实施“少生快富”扶贫工程,使计划生育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妇女群体防病保健的知识和能力,妇女卫生保健知识、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
7.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贯彻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全面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加大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力度,落实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措施,做好孕妇孕期和产前HIV抗体筛查工作,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经母婴传播。利用宣传教育网络,普及艾滋病防治及自我防范知识。中等以上学校要普遍开设性健康、性安全讲座或课程,提高女性青少年自我保护的能力。加强对采供血机构和血制品生产单位的管理。
8.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完善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妇女享受卫生保健的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提高妇女预期寿命。
9.倡导科学文明的健身方式,提高妇女的身体素质。利用现有体育设施以及在社区、公园兴建和开辟健身场所,为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创造条件。
五、妇女与法律
(一)主要目标
1.推动促进男女平等的立法工作及现有法律法规的实施。
2.开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提高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知识普及率。
3.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禁止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
――降低强奸、残害、拐卖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的发案率。
――减少女性吸毒人数。
――严厉查禁卖淫嫖娼,打击组织、引诱、容留、强迫、介绍妇女卖淫的犯罪行为。
――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禁止对妇女进行性骚扰。
4.保障妇女平等的财产权。
――在审理财产权案件、婚姻案件、继承权案件中依法保障妇女平等的财产权利。
5.保障妇女在诉讼中的各项合法权益。
――及时依法审理妇女诉讼案件。
6.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各级法院建立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法庭(合议庭)。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援助条件的妇女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二)策略措施
1.加强地方立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和完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措施,依法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2.把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全省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提高全社会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保障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率。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增强妇女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
3.加大执法和法律监督力度,有效预防、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取缔卖淫嫖娼,加大查禁“黄赌毒”力度,维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
4.严厉打击贩毒和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妇女吸毒、注射毒品的违法行为。教育妇女充分认识毒品对自身、家庭和社会的危害,自觉抵制毒品的诱惑。对女性吸毒人员进行综合矫治,积极创建“平安家庭”、“无毒社区”,减少女性吸毒人数。
5.认真贯彻实施山西省《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严厉打击和惩治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严厉打击残害、拐卖、溺弃女婴的犯罪活动。严禁利用现代医学手段进行非医学原因的胎儿性别鉴定,打击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行为。
6.对涉及侵害妇女权利的诉讼案件,法院要及时审理。完善妇联特邀陪审员制度,保障涉及妇女的案件在审判过程中的公正。
7.强化对妇女权益的法律保障工作,健全法律援助体系,为受害妇女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和社会救助。健全信访接待制度,开展法律咨询和服务,及时处理受害妇女的投诉,将信访案件尽可能解决在基层。
8.妇联、工会、共青团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工作。
六、妇女与环境
(一)主要目标
1.创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
――在全社会大力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使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深入人心。
2.提高妇女享有社会福利的水平。
――增加社区服务设施。
――增加社区家政服务网点,提高家政服务水平。
――加大福利事业投入和福利机构建设。
――提高城乡贫困妇女救助标准。
3.为妇女创造适宜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48%,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率明显提高。
――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60%;农村卫生水受益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80%。
――农村缺水地区供水受益率达到90%。
――城市污水处理率超过7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超过60%。
――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达到7.5平方米。
――森林覆盖率达到18%。
――妇女活动场所建设市级达到100%,县级达到50%。
4.提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及决策的程度。
――提高妇女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科学基础知识的普及率。
――推进“三八绿色工程”建设。
5.加强家庭美德建设。
――县级以上文明家庭比例达到30%以上。
(二)策略措施
1.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妇女在创造人类文明、推动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伟大作用,增强全社会的性别意识,逐步消除对妇女的偏见和歧视。教育引导妇女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鼓励妇女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女性。
2.积极开展文艺、影视创作,用文明健康的优秀艺术作品,弘扬民族文化,丰富广大妇女的精神生活。加强文化市场管理,严格制止在宣传媒体、艺术作品及音像作品中对妇女形象的贬损和侮辱性描绘。
3.把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逐步加大社区基础服务设施的投入,强化社区服务功能,尽快形成城区、街道、社区三个层次互相配套的社区服务体系,大力推进社区服务产业化进程,不断满足社区群众各方面的需求。要积极发展老龄事业和产业,逐步实现老年服务社会化,关心老年妇女的生活起居和生理、心理健康。
4.在社区优先发展对家庭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家政服务,制定社区家政服务规划和管理办法,发挥市场监管服务职能,使社区家政服务走服务对象社会化、投资渠道多元化、经营管理市场化的路子,实现家务劳动社会化,逐步增加妇女自我支配时间。
5.逐步建立以国家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体系,在城市普遍建立起社区福利服务设施并开展支持居家养老的系列服务;在农村,50%左右的“五保”老人要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同时兼顾其他有养老服务需要的老年人。规范城乡救助标准,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调整救助标准,确保城乡贫困妇女的救助标准普遍提高。
6.以建设“绿色山西”为目标,实施蓝天碧水工程和造林绿化工程,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减少家庭、工作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对妇女造成的危害。在农村积极组织实施以“四化四改”(道路硬化、村庄绿化、环境净化、路灯亮化;改水、改厨、改厕、改圈)为重点的人居环境治理工程,加强卫生厕所建设和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等技术指导和服务,推广圈养家禽家畜,推广使用沼气,治理“脏乱差”。
7.发挥妇女在环境保护特别是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及决策的程度。引导妇女关注生态环境问题,改变对环境有害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保护饮用水源,防治农业化学污染,帮助农村妇女发展绿色产业和特色农业。倡导绿色消费。
8.大力开展适应农村妇女和家庭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动员农村妇女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村容村貌,引导农村妇女和家庭追求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民主、平等、尊重妇女、尊老爱幼的家庭关系和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夫妻共同承担家务。
组织与实施
一、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规划》的组织实施。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职责制订相应的实施方案。
二、地方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订本级妇女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三、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包括目标责任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评估制度、调查研究报告制度、定期召开有关会议制度、成员单位报告工作及领导述职制度等。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
四、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保证实施《规划》所需的经费,要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社会赞助,争取国际援助。
五、要加强调查研究,注重对妇女领域的理论研究。要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规划》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验。搞好“十一五”中、终期的表彰奖励。
监测与评估
一、对《规划》的实施情况实行分级监测评估。省、市、县各级都要加强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工作,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完善妇女发展状况统计数据库。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妇女发展现状,预测趋势,评估实施效果,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健全省级妇女状况监测体系。将《规划》分性别的统计指标纳入各级统计制度和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三、健全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省级监测评估周期分为年度监测、2―3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和5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四、健全监测评估机构。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批监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监测评估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统计监测组由省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订《规划》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确定监测方法,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全省妇女状况统计监测报告;指导各市做好实施《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订检查评估方案;评审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阶段性评估,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市对实施《规划》的检查评估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规划》的实施情况。
山西省儿童发展“十一五”规划
前言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儿童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命运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自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省人民政府先后颁布了我省儿童发展“八五”、“九五”和“十五”规划,积极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认真贯彻实施,在保护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儿童全面健康发展方面,取得了较大成绩和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与中国儿童发展纲要要求和发达地区相比,我省儿童在生存、保护和发展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卫生、教育、法律、环境等重点领域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十一五”时期是我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要把我省建成国家的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构建充满活力、富裕文明、和谐稳定、山川秀美的新山西,就必须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认识儿童发展的重大意义,坚持儿童优先原则,进一步加大保护和教育力度,培养高素质人才,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此,省人民政府制订并颁布《山西省儿童发展“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根据《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儿童发展的实际,从卫生、教育、法律、环境等4个领域提出了“十一五”时期全省儿童发展的总目标、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规划》的制订和实施,必将推动我省儿童事业迈上一个新台阶。
总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儿童优先”为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改善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加强基础教育,巩固提高“普九”教育成果和质量;完善和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益;优化儿童成长环境,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改善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一)主要目标
1.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提高自愿婚前医学检查率。
――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150人/万人以下。
――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
2.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
――孕产妇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25%。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65%以上,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0%以上。农村消毒接生率达到95%以上。
――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城市达到90%以上,农村达到60%以上。
――降低孕产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
3.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分别下降20%。
――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控制在1‰以内。
――降低新生儿窒息和5岁以下儿童肺炎、腹泻等构成主要死因的死亡率。
――计划免疫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保持在90%以上,逐步将新的疫苗接种纳入常规免疫管理。
4.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增强儿童体质。
――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以2000年为基数降低25%。
――儿童保健覆盖率城市达到90%以上,农村达到60%以上,逐步提高流动人口中儿童保健覆盖率。
――婴幼儿家长的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达到85%以上。
――婴儿母乳喂养率达到85%以上,适时、合理添加辅食。
――减少儿童维生素A缺乏。
――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0%以上。
――中小学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及格率达到90%以上。
5.加强儿童卫生保健工作。
――减少未成年人吸烟,预防未成年人吸毒。
――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结核病的蔓延和增长。
――提供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指导及不良心理矫正服务。
(二)策略措施
1.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宣传教育和执法监督。规范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生长发育监测、计划免疫、常见病诊疗等基本卫生服务。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合理安排和增加妇幼卫生、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投入。
2.全面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大力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儿童保健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进一步加强县、乡、村三级卫生保健网络建设,重点强化乡级产、儿科的服务能力,巩固农村基层卫生队伍,加强对基层卫生保健人员的培训。
3.加强优生优育工作,继续实施“削峰工程”和“健苗工程”,强化婚前保健、孕期筛查及管理、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努力降低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继续实施“母婴安全大行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开展高危孕产妇筛查、管理和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救助,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提高产时、产后服务质量,努力降低婴儿死亡率。
4.倡导科学喂养和良好的饮食习惯,改善儿童营养。支持母乳喂养,适时合理添加辅食;逐步推行学生营养餐,减少儿童营养不良和营养过剩。在贫困地区和维生素A缺乏地区做好儿童维生素A缺乏的干预工作。在全省特别是碘缺乏地区保证合格碘盐供应,严厉打击贩售私盐、非碘盐等非法行为,普及碘缺乏病的防治知识。
5.积极防治儿童多发病和常见病。重视做好儿童眼、口腔和听力保健等工作;加强儿童急性呼吸道感染和腹泻病例管理;重视儿童心理卫生知识的普及,逐步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儿童心理咨询、矫正服务机构。
6.通过及时有效的预防接种,降低传染病发病率。严格控制儿童麻疹、流脑、乙脑等传染病的流行,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提高乙肝疫苗首针及时接种率和全程免疫接种率,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将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
7.继续推进全民健身活动,培养儿童体育锻炼的习惯,增强儿童体质;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和科普工作,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重视在青少年中开展性病、艾滋病的危害、预防及自我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在中小学普及青春期健康教育和禁止吸烟、远离毒品的教育。
二、儿童与教育
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提高儿童受教育水平。
(一)主要目标
1.重视发展学前教育。
――发展0-3岁儿童早期教育。
――3-6岁幼儿入园率达60%以上;逐步普及学前3年教育。农村儿童学前1年教育普及率达到90%以上。
――省级示范幼儿园达到180所;50%的乡镇中心幼儿园达到省级城乡中心园一类标准。
2.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小学适龄儿童净入学率达到99%以上,巩固率达到98%;辍学率控制在2%以内。
――初中毛入学率保持98%以上,初中三年巩固率达到95%以上;辍学率控制在2%以内。
3.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85%以上。
――发展职业教育,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
4.改善儿童特殊群体受教育状况。
――提高残疾儿童九年义务教育程度,进一步发展残疾儿童高中阶段教育。
――保障流动人口中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5.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教育设施建设。
――中小学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100%。城镇中小学教师专科以上学历达到100%;普通初中教师本科以上学历达到70%以上;高中教师本科以上学历达到100%,其中研究生学历达到10%以上。
――中小学校校长持证上岗率保持在96%以上。
――全省中小学100%达到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标准。
6.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85%的幼儿园、55%的中小学建立家长学校。
――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
(二)策略措施
1.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建设系统完整、布局合理、发展均衡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化发展,扩大职业教育规模,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大力促进农村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三教统筹”。落实各级政府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和重点,依法建立与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教育财政制度,完善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逐步提高教育经费支出比例。进一步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加强薄弱学校建设。
2.切实保障儿童受教育的权利。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保学金制度和“两免一补”资助政策,保障残疾儿童、孤儿和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积极解决好农村贫困家庭和城市低收入家庭子女的上学问题;降低初中辍学率,巩固提高“普九”教育成果和质量。
3.坚持育人为本,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把德育教育放在学校教育的首位,大力弘扬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树立勤奋学习、快乐生活、全面发展的理念,切实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按照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建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体现教育公平的评价体系,加强中小学实验教学改革和技术课程实践基地建设,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科学精神和学习、实践、适应、协作能力。重视体育教育,增强学生体质。
4.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实施教师素质提高工程;通过政策倾斜、核定编制、提高待遇,吸引和激励师范院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校任教;推进城乡教师双向交流和城市优势学校支援农村及薄弱学校工作,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加强师德建设,形成自觉尊重儿童、维护儿童人格尊严的良好风尚。
5.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以提高中小学校计算机配备水平、普及信息技术教育、推进信息技术和学科教学整合、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为重点,建设现代化远程教育网络,全面实施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工程。
6.大力推进家庭教育工作。加强理论研究和指导,努力办好各级各类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和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向广大家长宣传普及科学育儿的知识与方法,帮助家长树立“为国教子、以德育人”的大教育观念,改善抚养、教育行为,培养身心全面和谐发展的儿童。加强对社区和农村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深化“双合格”活动。要发挥学校、家庭、社会的教育优势,形成教育合力,不断提升家庭教育水平。
三、儿童与法律保护
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一)主要目标
1.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2.依法打击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控制并减少伤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案件。
――禁止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
――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及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3.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并减少重新犯罪率。
――中小学校普遍进行法律知识和安全教育。
4.在诉讼中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和辩护的权利。
――各级法院成立维护儿童合法权益法庭(合议庭)。
――基层法院建立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不公开审理,或采取适当的回避制度。
5.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对符合援助条件的未成年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二)策略措施
1.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积极履行《儿童权利公约》。逐步制定和完善各级保护未成年人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
2.严厉打击杀害、强奸、摧残、虐待、拐卖、绑架、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教唆、引诱或强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积极开展“关爱女孩”行动,严厉打击溺、弃女婴和非医学目的的胎儿性别鉴定,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升高。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严禁利用儿童生产和贩运毒品。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严禁使用童工,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使用童工的行为。
3.公安机关和法院、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在侦察、起诉、审判各诉讼阶段要依法给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别于成年人的特殊待遇。对未成年人罪犯执行刑罚时,要与成年人罪犯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
4.对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劳教或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得歧视。
5.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有关儿童法律知识、权益保护和办案技能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重视儿童的法律援助工作,积极采取措施,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满足广大儿童的法律援助需要。
6.地方各级政府、群众团体、大众传媒等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保护儿童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社会的责任意识;教育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虐待;对儿童进行纪律、法制和安全教育,使其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建立保护儿童的工作网络,防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和遭受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复、回归社会工作。
四、儿童与环境
改善儿童生存、发展环境,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一)主要目标
1.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
――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60%。
――农村卫生水受益人口达到农村总人口的80%。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48%。
――农村缺水地区供水受益率达到90%以上。
――城市污水处理率大城市超过70%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超过60%。
――森林覆盖率达到18%。
――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7.5平方米。
――城市空气和水按功能区基本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2.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将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市、区)兴建儿童图书馆或设立儿童阅览室。
――市及90%以上的县(市、区)至少有1处儿童活动场所。
――中小学生科技活动参与率城市达到98%,农村达到60%。
――为儿童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净化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
――提高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的质量,保证其安全无害。
――查处假冒伪劣儿童商品。
3.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儿童。
――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
――各市建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救助站,保证70%以上的流浪儿童得到救助和保护。
――改善孤儿、弃婴的供养、教育、康复医疗状况。
――各市建立1所儿童福利院,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1所包括为处于困境中儿童提供养护、教育、医疗康复在内的综合性福利机构。
(二)策略与措施
1.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出台政策、法规时要充分体现“儿童优先”原则,在全社会树立尊重、爱护和教育儿童的良好风尚;鼓励儿童积极参与家庭、社会、文化生活,建立和完善儿童社会保障制度,关注处于特殊困境中的儿童,保证其获得健康成长和平等发展的机会。
2.实施“蓝天碧水”和造林绿化两大工程。严格环境容量总量控制,强化重点城市环境整治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治理大气、水、固体废物和噪音等环境污染。加强农村卫生厕所建设和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等技术指导和服务,推广圈养家禽家畜。大搞植树造林,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提高森林覆盖率和城市绿化覆盖率,建设“绿色山西”。广泛开展包括儿童在内的全民生态环境意识教育,普及环境保护基础知识,加大舆论宣传和监督力度,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3.地方各级政府、各类媒体要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舆论和文化氛围。鼓励创作反映儿童生活、健康向上的优秀儿童图书、影视、歌曲、舞蹈、戏剧、美术等作品,宣传积极向上的儿童形象,丰富儿童精神生活;规范文化市场,打击非法经营网吧和非法出版物,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禁止各类传媒传播色情、暴力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信息,减少对儿童的负面影响。积极开展青少年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中小学生科技活动参与率;净化学校周边环境,加强儿童在学校的安全保护。
4.规范儿童食品、用品、玩具和游乐设施的生产经营和市场流通秩序,组织专项抽查和执法检查,完善质量检测手段,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将儿童食品作为监管重点,强化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工作。加强公共设施的管理和安全监察,减少儿童意外伤害。建立儿童商品经营主体安全准入、不合格产品退市等行政执法制度以及进货检查验收、商品质量承诺等企业自律制度,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
5.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积极、平等、文明、和睦、健康、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6.加大政府对儿童事业投入,增加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将儿童校外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加强社区对儿童的服务、管理和教育功能。加强农村儿童科技、文化园建设。加强对儿童活动场所的管理,提高社会效益,实现社会公益活动场所向儿童优惠或免费开放。
7.加大儿童福利事业投入,积极改善设施和条件,为孤残儿童、弃婴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并建立孤残儿童手术康复的长效机制及艾滋孤儿救助服务体系。
8.县级市及部分人流多、交通便利的县城设立救助站,依托11所市级救助管理站建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形成以救助管理站为主体,分站、咨询站为补充,妇女儿童专门救助机构相配套的救助管理体系。加强正规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对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康复知识培训和指导,提高康复服务技术和水平。
组织与实施
一、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规划》的组织实施。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职责制订相应的实施方案。
二、地方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订本级儿童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三、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包括目标责任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评估制度、调查研究报告制度、定期召开有关会议制度、成员单位报告工作及领导述职制度等。各地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四、地方各级政府要保证实施规划的经费,要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社会赞助,争取国际援助。
五、加强调查研究,注重对儿童领域的理论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及时掌握《规划》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规划》实施的中期和终期分别进行评比表彰奖励。
监测与评估
一、对《规划》的实施情况实行分级监测评估。要加强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工作,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完善儿童发展状况数据库。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儿童发展现状,预测趋势,评估实施效果,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健全省级儿童状况监测体系。将《规划》的指标纳入各级统计制度和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三、健全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省级监测评估周期分为年度监测评估、2--3年阶段性监测评估和5年终期监测评估。
四、健全监测评估机构。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批监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监测评估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统计监测组由省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订《规划》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确定监测方法,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儿童发展状况数据库;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全省儿童状况统计监测报告;指导各市做好实施《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订检查评估方案;评审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阶段性评估,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市对实施《规划》的检查评估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规划》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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