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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授予江苏省宝应县“国家有机食品基地示范县”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发〔2006〕155号
  • 【发布日期】2006-10-12
  • 【生效日期】2006-10-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授予江苏省宝应县“国家有机食品基地示范县”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授予江苏省宝应县“国家有机食品基地示范县”的通知

(环发〔2006〕155号)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政府:

建设有机食品基地是促进农村生态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你县自2004年开展国家有机食品基地示范县试点工作以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了积极探索,不断加大推进力度,推动了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面源污染防治,取得了很大成绩。经我局组织考核验收,现决定授予你县为“国家有机食品基地示范县”。

希望你县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深化有机食品基地的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为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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