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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 【发布文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
  • 【发布日期】2005-12-27
  • 【生效日期】2005-12-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2812号)




信息产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信息产业部《关于申请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函》(信部无[2005]54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扶持边远农村地区通信及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同意调整用于“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

(一)450MHz 模拟无线接入基站收费标准由每站每频点500元降为250元;

(二)MMDS站收费标准由每站每兆赫600元降为300元;

(三)SCDMA无线接入基站(406.5-409.5MHz频段)收费标准为每站75元;

(四)对卫星地球站(或卫星移动电话)、电视差转台、广播差转台不收取频率占用费。

二、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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